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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旗津至溫州洞頭「小三通」首航是騙局,意在製造發大財假象,挑戰中央在兩岸事務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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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旗津至溫州洞頭「小三通」首航是騙局,意在製造發大財假象,挑戰中央在兩岸事務的權責
2019年6月19日
新聞稿:高雄旗津至溫州洞頭「小三通」首航是騙局,意在製造發大財假象,挑戰中央在兩岸事務的權責
發布日期:108-06-25
陸委會新聞稿編號第063號

大陸委員會 新聞稿
地址:臺北市濟南路 1 段 2-2 號 15-18 樓 電話:23975589 轉聯絡處 電傳:23975294
本會網址:http://www.mac.gov.tw     民國 108 年 6 月 25 日編號第 063 號


  有關今(25)日媒體報導,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啟動高雄市旗津區到浙江溫州洞頭港「小三通」首航事,係政治操作的欺騙作為,意圖為地方營造發大財的假象,漠視國家主權,挑戰中央政府在兩岸事務的權責,大陸委員會嚴厲譴責,並就查證情形及立場說明如次:
一、主辦活動的公司已解散:經查,本次主辦首航活動的「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其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業於2019年1月23日經交通部航港局註銷,且該公司已於108年6月12日解散。
二、宣稱首航的2艘船仍在高雄港內:本次首航活動邀請函顯示之「永順2號」輪及「延鴻」輪皆非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自有船舶。「延鴻」輪的船東為昕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船人為棨鴻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永順2號」輪的船東為棨鴻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該2船舶目前皆在高雄港內,「永順2號」輪預報2019年7月31日出港,下一港為金門。「延鴻」輪目前預報2019年12月31日出港,下一港為烏坵。迄今上述2輪並未向航港局提出「小三通」及直航申請。
三、不是「小三通」港口:高雄旗津及中國大陸浙江省溫州洞頭均非「小三通」港口,依法並無「小三通」可能,即使經金門、馬祖再航行至中國大陸,亦無停靠溫州洞頭之可能。
四、若違法將嚴處:若我方及陸方船舶非經許可載運貨物或人員往來兩岸,涉及違反兩岸航運、貨物進出口,以及人員往來相關規範,交通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主管機關可依據兩岸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80條(船舶直航兩岸)、第40條(貨物)以及第10條(人員)及移民法第74條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五、首航活動是大騙局:綜合上述資訊,6月25日上午10時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舉辦的小三通首航活動,是個大騙局,其目的在營造其對外宣傳影片上所說的「貨出去,人進來,發大財」假象。
六、兩岸事務為中央權責不容侵犯:經本會接洽高雄市政府,該府人員表示,市政府觀光局潘恆旭局長等人僅係受邀參加活動,該活動與市政府無關。本會善意提醒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只有一個,發大財要先顧好主權,不能違法亂紀,兩岸直航是中央職權,地方政府不得侵犯,若未經許可從事直航,相關機關將依兩岸條例及海運直航相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若無直航之實,僅意在創造直航假象,則更不可取。


新聞聯絡人:黃若晴
電話:2397-5589#7025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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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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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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