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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有上诉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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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电报通知
政管3366发法134
1955年11月30日

   发往:西安市中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县(市)法院、黎坪、太白区法院

   等级:急

   拟稿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首长签名:毛凤翔

   摘要:为通知中央决定、反革命犯有上诉权的问题

   西安市中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县(市)法院、黎坪、太白区法院:

   中央决定反革命犯有上诉权。一审对反革命犯的判决不论徒刑和死刑均应当庭宣判,并告知其上诉的法院,期限(十天),发给判决书。反革命犯被判死刑的,如果过期或申明不上诉,仍应将卷宗、判决、布告和有关证件送省法院审核,经批准后执行。

   准许反革命犯上诉后,中级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必然要增加,因此,各中级法院的机构和人员应照最近省编委会发的编制,迅速充实和加强。各基层法院除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审判制度外,更应加强调查研究,重视犯罪证据,依照政策法令准确量刑。否则,主观臆断,草率判决,必须会使上诉案件增加,不仅给二审法院造成审理上诉案件的困难,且势必给初审法院增加发还再审的案件,这就影响整个办案效率的提高。

   准许反革命犯上诉后,同时加重了监所的戒护责任,各级法院与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密切联系,加强对监所的戒护,严防犯人自杀、逃跑和发生暴力事件。

   关于案件处理,那些应报党委批准,那些由法院自行决定,省上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应根据法院当前干部条件,主动向党委提出意见,确定那些案件应报党委批准。不是把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一律经党委批准。党委给法院批示的文件是党内文件,不能与案卷、判决混淆一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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