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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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2年立法73年公布)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0年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80年(1991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80年(1991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80年1月30日
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0616 號令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1.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1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5, 9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20 日公布2.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0407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73 年 1 月 13 日公布3.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0183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15 日 修正第2, 3, 5, 6, 7, 8, 9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30 日公布4.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0616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11 日 修正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2 日公布5.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7736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新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52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一、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二、證券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三、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四、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證券之管理事項。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第三條

  本會設六組及稽核室、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各組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人士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稽核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七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本會得聘用對證券管理、財務分析、法律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第十一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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