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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署組織法 (民國30年立法31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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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署組織法 (民國25年) 財政部稅務署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30年12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41年12月27日
1942年1月10日
公布於民國31年1月10日

中華民國 25 年 3 月 20 日 制定22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2, 5, 9, 17條
中華民國 31 年 1 月 1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22條
中華民國 62 年 10 月 26 日公布

第一條

  本組織法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稅務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全國貨物出產稅,貨物出廠稅,貨物取締稅,及不屬於關務署直接稅處所徵之新辦各稅事務。

第三條

  稅務署置七科,分掌本署事務。

第四條

  第一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及訓練事項。
  四、關於所屬機關之設置或裁併事項。
  五、關於本署所掌各稅稅務法規之擬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六、關於稅務公報之編輯事項。
  七、關於稅務所用一切票照、單證之製印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稅警服裝、械彈之採辦及保管事項。
  十、關於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五條

  第二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所屬各機關稅收成績之考核及稅款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稅款之徵收報解事項。
  三、關於稅務所用一切票照單證之擬訂核發及有價稅票之保管核發事項。
  四、關於收稅票照之核對事項。
  五、關於徵收所管各稅進口貨品之審核及登記事項。
  六、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經費之領發事項。
  七、關於罰鍰及沒收貨物變價收入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前項第七款事項之處理,應會同國庫署為之。

第六條

  第三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捲菸、菸葉各稅稅務及捲紙取締之設計、改進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捲菸、菸葉各稅稅率之審訂事項。
  三、關於所屬各機關辦理捲菸、菸葉各稅稅務成績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捲菸、菸葉退稅或免稅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捲菸、菸葉捲紙等稅務糾紛及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捲菸、菸葉、菸絲、捲紙市價之審核及其商號商標之登記事項。
  七、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第七條

  第四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棉紗、礦產各稅稅務之設計、改進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棉紗、礦產各稅稅率之審訂事項。
  三、關於所屬各機關辦理棉紗、礦產各稅稅務成績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棉紗、礦產退稅或免稅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棉紗、礦產各稅稅務糾紛及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棉紗、礦產市價之審核及其商號、商標之登記事項。
  七、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第八條

  第五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火柴、水泥、麥粉各稅稅務之設計、改進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火柴、水泥、麥粉各稅稅率之審訂事項。
  三、關於所屬機關辦理火柴、水泥、麥粉各稅稅務成績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火柴、水泥、麥粉退稅或免稅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火柴、水泥、麥粉各稅稅務糾紛及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火柴、水泥、麥粉市價之審核及其商號、商標之登記事項。
  七、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第九條

  第六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火酒、啤酒、洋酒、土菸、土酒及各稅稅務之設計改進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前款各稅稅率之審訂事項。
  三、關於所屬機關辦理第一款各種菸酒稅稅務成績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第一款各貨物稅之退稅或免稅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各種菸酒市價之審核及其商號、商標之登記事項。
  六、關於第一款各稅稅務糾紛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第十條

  第七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署所管各稅防止漏稅之設計、改進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沒收貨物之保管事項。
  三、關於稅警之編制、訓練、指揮、調遣事項。
  四、關於稅警服裝、械彈之核發事項。
  五、關於稅警之其他行政事項。

第十一條

  稅務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第十二條

  稅務署置秘書二人或三人,薦任,承署長之命,辦理機要文牘及交辦事務。

第十三條

  稅務署設科長七人,薦任,科員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助理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二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並得酌用雇員,辦理繕校及其他事務。

第十四條

  稅務署設技正一人或二人,薦任,技士二人至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本署所管各稅之技術事務。

第十五條

  稅務署設編譯二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掌關係各稅制度、法規及圖書文件之編譯事項。

第十六條

  稅務署設視察二人至六人,薦任,調查員四人至六人,委任,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區考察本署所管各稅稅務成績,及調查臨時發生之案件。

第十七條

  稅務署設稽核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承長官之命,稽核徵稅各貨品之產製及徵稅情況,駐廠駐場人員辦事之勤惰,並監視徵收所管各稅之貨品進出口事項。
  稅務署設稅務督察二十人至二十四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駐各省區督察稅務稅票,監製員四人至六人,委任,監視本署主管各種稅票之印製。

第十八條

  稅務署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助理員六人至八人,委任,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受署長及財政部會計長之監督指揮。

第十九條

  稅務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發署令。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二十條

  稅務署於各省區設稅務管理局,辦理各稅徵收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條

  稅務署辦事規則,由稅務署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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