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高麗買書利害劄子三首(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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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高麗買書利害劄子三首(之二)
作者:蘇軾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東坡全集‎

元祐八年二月十五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軾劄子奏。臣近奏論高麗使所買書籍及金薄等事,準尚書省劄子,二月十二日三省樞密院同奉聖旨,所買書籍,曾經收買者許依例收買,金薄特許收買,余依奏,吏人免上簿者。臣所以區區論奏者,本為高麗契丹之與國,不可假以書籍,非止為吏人上簿也。今來吏人獨免上簿,而書籍仍許收買,臣竊惑之。檢會《元祐編敕》,諸以熟鐵及文字禁物與外國使人交易,罪輕者徒二年。看詳此條,但系文字,不問有無妨害,便徒二年,則法意亦可見矣。以謂文字流入諸國,有害無利。故立此重法,以防意外之患。前來許買《策府元龜》及《北史》,已是失錯。古人有言:「一之謂甚,其可再乎?」今乃廢見行《編敕》之法,而用一時失錯之例,後日復來,例愈成熟,雖買千百部,有司不敢復執,則中國書籍山積於高麗,而雲布於契丹矣。臣不知此事於中國得為穩便乎?昔齊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至。曰:「招虞人以皮冠。」孔子韙之,曰:「守道不如守官。」夫旌與皮冠,於事未有害也,然且守之。今買書利害如此,《編敕》條貫如彼,比之皮冠與旌,亦有間矣。臣當謹守前議,不避再三論奏。伏望聖慈早賜指揮。取進止。
臣點檢得館伴使公案內,有行下承受所收買文字數內有一項,所買《策府元龜》、《敕式》,雖不曾賣與,然高麗之意,亦可見矣。
臣已令本部備錄《編敕》條貫,符下高麗人使所過州郡,約束施行去訖。亦合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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