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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龜鑒/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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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言行龜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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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忠定公知益州時,有僧行止不明,有司執以白公,公判其牒曰:「勘殺人賊。」既而案問,果一民也,與僧同行,道中殺僧,取其祠部戒牒三衣,自披剃為僧。僚屬問公何以知之,公曰:「吾見其額上猶有繫巾痕也。」張忠定公在蜀,主帥翌日送賊三十餘人請公治之,公悉給憑遣之,令各著業去。帥怒曰:「何給憑縱賊?」公曰:「昨日李順脅民為賊,今日僕與足下化賊為民,用固邦本。」張忠定公斷事,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者,必為判語,讀以示之。蜀人鏤板,謂之戒民集,大抵以敦風俗、篤孝義為本也。

  歐陽公曄為鄂州崇陽,素號難治。公治之,至則決滯獄百餘事。桂陽民有爭舟相毆至死者,獄久不決。公自臨其獄,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與飲食之。食訖,悉勞而還於獄,獨留一人於庭,留者色動惶顧。公曰:「殺人者汝也。」囚不知所以然,公曰:「吾視食者皆以右手持匕,而汝獨以左。今死者傷右肋,此汝殺之明也。」囚即涕泣曰:「我殺也,不敢以累他人。」

  燕公肅判刑部,故事,州郡之獄有疑及情可憫者,雖許上請,而法寺多舉駁,則官吏當不應奏之,罪故皆移情就法,不以上請。公奏:天聖三年天下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豈無法疑、情可憫者,而州郡無所奏讞,蓋畏罪也,請自今奏而不應奏者,不科以罪。自是奏讞者歲不減千人,皆情可憫、法疑者,無不貸免。自天聖四年距今蓋五十年,貸免萬人。古所所謂仁人之言,肅有之矣。

  薛簡肅公奎為蜀,以惠愛得名。民有老嫗告其子不孝者,子訴貧不能養。公取棒錢與之曰:「用此為生以養。」母子遂相慈孝。

  吳正肅公知蔡州,蔡故多盜,公簡其法,民便安之,盜賊為息。京師有告妖賊聚确山者,上遣中貴人馳至蔡,以名捕者十人。使者欲得兵自往取之,公曰:「使者欲藉兵立威,欲得妖人以還報也。」使者曰:「欲得妖人爾。」公曰:「吾在此雖不敏,然聚千人於境內,安得不知。使信有之,今以兵往,是趣其為亂也。此不過鄉人相聚為佛事,以利錢財爾,一弓手召之可致也。」乃館使者,日與之飲酒,而密遣人召十人者皆至,送京師,告者果伏辜。

  趙清獻公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餓死者十五六。諸州皆榜衢路,禁增米價。公獨令有米者任增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輻輳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饑死者。

  富鄭公自鄆州移青,會河朔大水,民流京東,擇所部豐稔者三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隨所在貯之,得公私廬舍十餘萬間,散處其人,以便薪水,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上聞之,遣使勞公,即拜禮部侍郎。公曰:「救災,守臣職也。」辭不受。然自公立法,簡便周至,天下傳以為法,至於今,不知所活者幾千萬人矣。

  杜正獻公聽訟明敏,而審核愈精,故屢決疑獄,人以為神。其簿書出納,推析毫髮,使吏不得為奸。及其臨民,則政簡而易行。始居平遙,嘗以吏事適他州,而縣民爭訟者皆不肯決,以待公歸。安撫使察其治行,以公權知鳳陽府,二邦之民爭於界上,一曰:「此我公也,汝奪之?」一曰:「今我公也,汝何有焉?」

  范忠宣公知齊,獄多屠販盜竊,遂盡呼出,立於庭下,戒飭之曰:「爾輩為惡不悛,在位者不欲釋汝,懼為良民害,復紊官司。汝等若能悔過自新,我欲釋妝。」皆叩頭曰:「敢不佩眼教令。」遂釋之,歡呼而出,轉相告語。是歲犯者減舊歲之半。

  沈內翰文通治杭州,人有貧不能葬,及女子孤無以嫁者,公以錢周濟數百人。倡優養良家女為己子者,奪歸其父母。

  陳古靈知建州浦城縣,日有人失物,捕得莫知的為盜者。古靈乃紿之曰:「某廟有一鐘能辨盜。」使人迎至後闔祠之,引群囚立鐘前,言不為盜者摸之則無聲,為盜者摸之則有聲。古靈自率同職禱鐘甚肅,祭訖,以帷帷之,乃陰使人以墨塗。良久,引囚逐一入帷,以手摸之,既出,乃驗其手,皆有墨,惟有一囚無墨,訊之,遂承為盜,蓋恐鐘有聲,不敢摸也。

  呂許公行狀:河北自五代末即民博,公歎曰:「王道本於農,此何名哉!」因表除之。朝廷推其法他路,自是農器無征。

  呂申公知河陽時,役法已定類,多張虛數,以取羨餘,蓋所統五縣,歲取於民者,有募監倉庫人等錢三千九百二十七緡,而官未嘗募人,實以軍吏代役。又有追償舊牙校重役錢五千五百緡,然至是所償已盡,而取於民,遂為定數,歲輸之無已。時公為括其數,以告於朝,請一切蠲之,以寬下戶之輸錢者。詔付司農,竟不行。

  包孝肅公知天長縣,有訴盜割牛舌者,公使歸屠其牛鬻之。既而有告私殺牛者,公曰:「何為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盜者驚伏。

  靳提舉宗說監滄州鹽山縣務,日嘗攝縣事,有繫囚坐殺人,法當死。宗說疑之,會犯者言其母年九十,病且甚,願得一別母而死。宗說側然,釋囚縛,令人與俱至家。既而更獲所殺人者。

  韓億知洋州日,有大狡李甲,以財豪於鄉里,誣其兄之子為他姓,賂里嫗之貌類者使認之為己子,又醉其嫂而嫁之,盡奪其奩橐之畜。嫂、姪訴於州及提轉,甲賂獄吏,嫂、姪皆笞掠,反自誣伏,受杖而去,積十餘年。洎公至,又出訴。公察其冤,因取前後案牘視之,皆未嘗引乳醫為證。一日,盡召其黨立庭下,出乳醫示之,眾皆服罪,子母復歸如初。

  孫公莘老知福州時,民有欠市易錢者,繫獄甚眾。適有富人出錢五百萬葺佛殿,請於公,公徐曰:「汝輩所以施錢,何也?」眾曰:「願得福耳。」公曰:「佛殿未甚壞,又無露坐者。孰若以其錢為獄囚償官,遂使數百人釋枷鎖之苦,其得福,豈不多乎?」富人不得已,諾之,即日輸官,囹圄遂空。

  周公敦頤在合州,郡民心悅誠服,事不經先生手,吏不敢決,在下之人亦不從。趙清獻公為使者,或譖之,清獻惑,臨之甚厲,比去,猶不釋,而先生處之超然也。

  康節先生閒居林下,時朝廷初行新法,所遣使者皆新進少年,遇事生風,天下騷然,州縣始不可為矣。公門生故舊仕宦四方者,皆欲投劾而歸,以書問康節。康節答曰:「正賢者所當盡力之時。新法固嚴,能寬一分,則民受一分之賜矣。投劾而去,何益?」

  孫公伯純知海州日,朝廷調發軍器,有弩椿箭竿之類,海州素無此物,民甚苦之,請以鰾膠充折。孫謂之曰:「弩椿箭竿,共知非海州所產,蓋一時所須耳。若以土產物代之,恐汝歲歲被科無已也。」

  虞公允文在浙,先是,浙民歲輸身丁錢絹,細民生子即棄之,稍長即殺之。公聞之側然,訪知江渚有荻場,其利甚溥,而為勢家及浮屠所私,公令有司籍其數以聞,請以代輸民之身丁錢絹,以緡計者至一十三萬七千有奇,以匹計者一十六萬三千有奇。免符下日,諸州之民歡呼鼓舞,始知有父子生聚之樂。

  谷志古《清修集》云:當官處事,務合人情。忠恕違道不遠,未有捨此二字而能有濟者。前輩當官處事,常思有恩以及人,而以方便為上。如差科之行,既不能免,即就其間求所以便民省力者,不使騷擾重為民害,其益多矣。

  高公防初為澶州防禦使。張從思判官有軍校段洪進,盜官木造什物,從恩怒,欲殺之,洪進紿云:「防使為之。」從恩問防,防即誣伏,洪進免死,乃以錢十千、馬一匹遺防而遣之。防別去,終不自明,既又以騎追復之。歲餘,從恩親信言防自誣以活人命,從恩驚歎,益加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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