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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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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財務監理組,分三科辦事。

二、商品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市場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四、政策保險組,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第 5 條 財務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費率與各種準備金之監督及管理。

二、保險業清償能力與風險管理制度之研訂及管理。

三、保險業精算人員之監督、管理及精算學(協)會之監督。

四、保險業會計制度之規劃及管理。

五、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預警系統之管理及審核。

六、保險業檢查報告之彙辦處理。

七、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審核、管理及保險業增(減)資之審查。

八、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規劃、執行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監督及管理。

九、保險財務監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財務監理事項。

第 6 條 商品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商品審查制度之擬議。

二、財產及人身保險商品之審查。

三、新種財產與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四、財產與人身保險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研議。

五、配合相關機關政策之需要,推動研發財產及人身保險商品。

六、微型保險與其他經濟弱勢者保險保障之推動及管理。

七、保險宣告書制度之推動及管理。

八、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保險商品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商品發展事項。

第 7 條 市場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與保險申訴制度之規劃、執行及保險申訴案件之處理。

二、保險教育及宣導。

三、保險相關信託基金、財團法人與人民團體之監督及管理。

四、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五、再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證人之監督及管理。

七、未經本會核准銷售保單及類似保險案件之處理。

八、保險市場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九、其他有關市場管理事項。

第 8 條 政策保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保險條款之審查。

二、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災害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之擬訂、修正及管理。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之召開及其決議之執行。

五、災害保險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災害保險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災害保險之教育及宣導。

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與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監督及管理。

八、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年金保險制度之推動。

九、國際與兩岸保險事務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政策保險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聯絡及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3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