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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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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一九五七).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日決議案
〔S/3922〕

  安全理事會,

  業已接到並備悉瑞典代表Mr. Gunnar V. Jarring就其依照理事會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決議案一二三(一九五七)所負使命提出之報告書,至感欣慰;

  對Mr. Jarring在執行其使命時所持之審慎態度與其所表現之才能,表示謝意,

  欣悉雙方均表示竭誠願與聯合國合作,謀求和平解決,

  復悉印度與巴基斯坦兩國政府均承認並接受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七日理事會決議案三十八(一九四八)及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兩決議案之規定,而根據各該決議案之規定,詹慕喀什米爾邦之未來地位應依以自由公正全民表決之民主方法所表現之民意決定之;又悉Mr. Jarring認爲允宜探討何以各該決議案未能充分實施,

  對於其報告書所陳謀求爭端之解決缺少進展一點,至爲關切,

  認爲詹慕喀什米爾邦解除武裝係促進解決之一個重要步驟,

  念及理事會前此有關印度巴基斯坦問題之各決議案及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之各決議案,

  一.印度政府及巴基斯坦政府慎勿發表任何可使情勢惡化之聲明,或採取、引起或准許任何可使情勢惡化之行動,並籲請其本國人民協助造成並維持有利於促進繼續談判之氣氛;

  二.請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代表向當事雙方提出有關其他適當行動之建議,以便進而實施聯合國印度巴基斯坦委員會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一九四九年一月五日決議案,謀求和平解決辦法。

  三.授權聯合國代表爲此目的前往印度大陸;

  四.訓令聯合國代表儘可能迅速將其工作情形報告安全理事會。


第八〇八次會議以十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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