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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0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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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01(201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402(201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第8190次会议通过
2018年2月2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2403(2018)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2018年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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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关于也门的第2014(2011)2051(2012)2140(2014)2201(2015)2204(2015)2216(2015)2266(2016)2342(2017)号决议以及2013年2月15日(S/PRST/2013/3)、2014年8月29日(S/PRST/2014/18)、2015年3月22日(S/PRST/2015/8)、2016年4月25日(S/PRST/2016/5)和2017年6月15日(S/PRST/2017/7)安理会主席声明,

重申对也门的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承诺,

表示关切也门目前面临的政治、安全、经济和人道主义挑战,包括持续不断的暴力,以及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武器构成的威胁,

再次呼吁也门各方坚持通过对话与协商化解分歧,摒弃旨在实现政治目标的暴力行为,也不要进行挑衅,

重申各方要遵守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表示支持并致力于秘书长也门问题特使为促进也门过渡进程而开展的工作,

表示严重关切也门某些地区被阿拉伯半岛基地组织(半岛基地组织)控制,严重关切半岛基地组织的存在、暴力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和行动给也门和该区域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包括对平民造成破坏性人道主义影响,还表示关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在也门的附庸者不断增加且今后还可能增长,重申安理会决心消除半岛基地组织、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所有其他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构成的各方面威胁,

回顾阿拉伯半岛基地组织和与之有关联的人已被列入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和基地组织制裁名单,为此强调指出需要大力执行第2253(2015)号决议第2段所载措施,将之作为在也门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工具,

注意到有效执行第2140(2014)2216(2015)号决议建立的制裁制度至关重要,包括该区域会员国可在这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鼓励进一步加强合作,

回顾2216(2015)号决议第14段规定实行定向军火禁运,

也门破坏性人道主义局势继续恶化深感不安,表示严重关切一切阻碍有效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包括对向也门平民运送维生物品实行限制,

强调2140(2014)号决议第19段所设委员会(“委员会”)需要讨论专家小组报告所载建议,

认定也门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需要在全面的全国对话大会结束后,根据海湾合作委员会倡议和执行机制,依照第2014(2011)2051(2012)2140(2014)2201(2015)2204(2015)2216(2015)2266(2016)号决议并顾及也门人民的期望,及时全面落实政治过渡;

2. 决定将第2140(2014)号决议第11和15段规定的措施延至2019年2月26日,重申第2140(2014)号决议第12、13、14和16段的规定,还重申第2216(2015)号决议第14至17段的规定;

指认标准

3. 重申2140(2014)号决议第11和15段和第2216(2015)号决议第14段的规定适用于被委员会指认的或第2216(2015)号决议附件开列的参与危及也门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或为此种行为提供支持的个人或实体;

4. 重申2140(2014)号决议第17段和第2216(2015)号决议第19段规定的指认标准;

报告

5. 决定将第2140(2014)号决议第21段和第2216(2015)号决议第21段规定的专家小组的任务延长到2019年3月28日,表示打算至迟于2019年2月28日审查这一任务,并就任务的进一步延长采取适当行动,请秘书长至迟于2019年3月28日与委员会协商,尽快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酌情利用第2140(2014)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成员的专长,重新组建专家小组;

6. 专家小组最迟于2018年7月28日向委员会提交中期最新情况通报,并经与委员会讨论后,至迟于2019年1月28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最后报告;

7. 指示小组同安全理事会为支持各制裁委员会的工作设立的其他相关专家组,特别是第1526(2004)号决议设立并经第2253(2015)号决议延长任期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开展合作;

8. 敦促各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与专家小组合作,又敦促所有有关会员国确保专家小组成员的安全和不受阻碍的通行便利,尤其是接触人员、获取文件和进入场地,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

9. 强调必须视需要与有关会员国进行磋商,确保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得到全面执行;

10. 促请所有尚未向委员会报告情况的会员国尽快提交报告,说明它们为有效执行第2140(2014)号决议第11和15段和第2216(2015)号决议第14段规定的措施采取了哪些步骤,为此回顾根据第2216(2015)号决议第15段对货物进行检查的会员国必须按照第2216(2015)号决议第17段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11. 回顾制裁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关于最佳做法和方法的报告(S/2006/997),包括论及可采取哪些步骤阐明监测机制方法标准的第21、22和23段;

12. 重申安理会打算不断审查也门局势,并准备审查本决议中的措施是否得当,包括根据事态发展,随时视需要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1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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