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21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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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21號法律
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

2021年7月26日
經重新公布的第5/1999號法律
《第12/2021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21年7月15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賀一誠於2021年7月19日發佈本法律,並於2021年7月26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5/1999號法律[编辑]

第1/2019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5/1999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倡導

一、〔……〕

二、〔……〕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倡導居民、公共及私人實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第五條
展示、使用及奏唱

一、〔……〕

二、〔……〕

三、〔……〕

四、在外事活動中升掛或使用國旗、國徽或國徽圖案,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

五、國旗及其旗桿的尺度比例須適當,且國旗、旗桿及國徽的尺度須與使用的目的、所在場所、周邊建築物及環境相適應,不得以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升掛或使用。

六、國旗下半旗、特定人士逝世時其遺體、靈柩或骨灰盒獲准覆蓋國旗、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事宜,載於本法律附件二內。

七、網絡使用的國旗及國徽圖案標準版,根據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發佈的國旗及國徽圖案標準版,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第六條
禁止將國旗、國徽及國歌用作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

一、〔……〕

(一)商標、註冊設計及新型或商業廣告;

(二)私人喪事活動,但屬本法律附件二第二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三)〔……〕

二、〔……〕

(一)商標、註冊設計及新型或商業廣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

(三)〔……〕

(四)〔……〕

三、〔……〕

第七條
不當使用的國旗或國徽

一、〔原有條文〕

二、不得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

第十條
國旗、國徽和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將國旗、國徽和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旗、國徽和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掛和使用規範、升旗儀式禮儀和國歌奏唱禮儀。

第十一條
新聞媒體宣傳國旗、國徽和國歌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旗、國徽和國歌的宣傳工作,引導居民、公共及私人實體正確使用國旗、國徽及其圖案,以及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

第十四條
監察

一、〔……〕

二、〔……〕

三、海關、治安警察局或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如發現本法律規定的任何行政違法行為,應繕立實況筆錄。

第十六條
扣押

一、海關及治安警察局有權扣押涉嫌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展示或使用的國旗及國徽。

二、〔原第一款〕

第十七條
附加處罰

因違反第七條第一款或第十二條規定而被扣押的國旗及國徽,以及製造該等旗或徽所用的其他材料,可宣告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可命令將之銷毀。”


第二條 修改第5/1999號法律的附件[编辑]

一、第5/1999號法律附件一(三)項修改如下:

“(三)國旗的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如不同於通用尺度,須按照比例適當放大或縮小:

甲、〔……〕

乙、〔……〕

丙、〔……〕

丁、〔……〕

戊、〔……〕”


二、第5/1999號法律附件二修改如下:

附件二
國旗下半旗、特定人士逝世時其遺體、靈柩或骨灰盒獲准覆蓋國旗、國旗的優先地位及國旗的升降

一、〔……〕

(一)〔……〕

(二)下列情況,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後,須下半旗誌哀:

(1)舉行國家公祭儀式;

(2)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等造成特別重大傷亡。

二、下列人士逝世,舉行哀悼儀式時,其遺體、靈柩或骨灰盒可覆蓋國旗,但國旗不得觸及地面,並須在相關儀式結束後收回保存:

(一)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的烈士;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明的其他人士。

三、〔原第二款〕

四、〔原第三款〕”


三、第5/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款修改如下:

“六、供展示或使用的國徽的直徑通用尺度為下列三種,如不同於通用尺度,須按照比例適當放大或縮小:

甲、〔……〕

乙、〔……〕

丙、〔……〕”


第三條 修改中文及葡文文本[编辑]

一、第5/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的中文文本中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

二、第5/1999號法律附件一(三)項戊分項的葡文文本修改為“(5) 96 cm de comprimento por 64 cm de altura.”。

第四條 廢止[编辑]

廢止第5/199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四款。

第五條 重新公佈[编辑]

一、經引入本法律通過的修改後,在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中重新公佈第5/1999號法律的全文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二、在按上款規定重新公佈的文本中,根據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條的規定,更新有關術語。

第六條 生效[编辑]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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