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外观
| 本件法律已于2026年3月12日被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事实上已经失效。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18年3月13日 |
| (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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