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主制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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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主制度議
作者:韋叔夏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89

社主制度長短,在禮無文。且天子親征,又載社主。謂之社事,則社之神主,可載而行。今詳議,以為主既可載,明非過重。按《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陰氣。」《韓詩外傳》云:「天子大社方五丈,諸侯半之。」蓋以五是土數,故壇方五丈。其社主請準五數長五尺,準陰之二數,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體。埋其半,以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則神道設教,法象有憑,其尺請用古尺。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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