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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河都統等為赤峰縣抵制日貨行動隨時取締在案咨覆熱察綏巡閱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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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覆
中華民國熱河都統王懷慶辦熱河軍務米振標
中華民國12年(1923年)9月22日
1923年9月22日

為公署咨覆事:

軍務處、政務廳會呈,本年九月十七日奉貴署函開:頃據密探報稱:

查赤蜂地方對於抵制日貨,民氣頗壯,中堅則在學界之力為多。赤峰縣同原長雜貨店曾賣日貨,被聯合會查知,擬罰該店,未認可,乃遍貼告白以揚其醜。其言為請看同原長店櫃夥良心皆無,私行偷賣日貨,甘心願作倭奴、彼在商界內可謂無恥之尤,仍望大家齊心竭力抵制勿忽等語。又於九月二日學生為抵制日貨遊行街市一次,手持白旗,上書“抵制日貨、堅持到底”等字樣。據此查各省人民近來盛倡抵制日貨,動輒齟齬,長沙一案,可為前車,此種舉動徒損邦交,無裨國事。現在赤峰縣學界揉日貨甚形激烈,亟應轉飭赤林鎮守暨該縣知事,對於此種事項務須格外註意。其情節較重者,即由該鎮守使嚴行禁止,其稍輕者即由該縣知事隨時排解,免滋事端。相應函達貴署,即希查照,分別飭可也等因。奉此。

抵制日貨易滋事端,迭經令行各屬勸導學生,保護日僑。對於抵制行動隨時取締在案。奉函前因,除令行赤林鎮守使暨赤峰縣知事遵照辦理外,相應咨覆鉤署查照。此咨呈

熱察綏巡閱使署


熱河都統王懷慶

辦熱河軍務米振標代


中華民國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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