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儋州市白蝶贝等自然保护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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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儋州市白蝶贝等自然保护区的决定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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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海南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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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儋州市白蝶贝等自然保护区的决定[编辑]

(1997年3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调整儋州市白蝶贝等自然保护区的议案》,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在议案中提出的调整范围,将该自然保护区面积调减51平方公里。会议强调,该海域要继续执行禁渔区和禁渔期的有关规定,对白蝶贝及其他生物资源继续给予保护,不允许随意破坏。同时严禁向该海域排放未达标准的污水。《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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