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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食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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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食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62年6月20日

为了加强食油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以有利于国家食油统购任务的完成,引遵社会余油正当交流,进一步稳定食油局势,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特依据农贸市场“放”应当以不妨害国家统一的计划市场为前提,“管”应以不妨害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前提,“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制定食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是食油统购任务的生产队都要完成国家食油统购任务后(取得当地粮所或粮站证明)才允许把集体生产的购后余油(料)在农贸市场上出售。

二、社员自留地或开荒地所产的油料也要在本生产队完成国家食油统购任务后(取得当地粮所或粮站证明)才准进入农贸市场出售。

三、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而进行农贸市场的生产队集体生产及社员自留地生产的食油(油料)一律由国家粮食部门按照国家牌价收购。

四、凡按规定取得证明进入农贸市场的食油(油料)只能产、销直接见面进行交易,或卖给货栈。严禁在市场外进行黑市交易,或在市场投机转手买卖和远途贩运。如有违者,经查明属实,除将全部食油(油料)按国家牌价收购或没收归公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依法论处。

五、要求进入农贸市场交易的食油(油料),有关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据实核发证明。进入农贸市场交易后,即由市场管理机构收回证明注销。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发觉视情节轻重论处。

六、携带食油(油料)在本岛内访亲送友油品3市斤以内,油料10市斤以内者,可以自由通行。如超过者必须持有大队或有关单位证明,否则当为远途贩运论。一律禁止个人购运食油、油料出岛外。

七、地区与地区之间相互交流,应经过本级人民委员会的批准,由同级粮食部门出具证明,才能放行外运。即:县与县之间交流要经过县人委批准,由县粮食局证明;省内专区与专区之间交流,要经过行署批准,由行署粮食处证明。

八、地区与地区之间相互交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完成本地区国家食油统购任务之后;

2有利于生产协作;

3不得动用国家食油库存;

4通过货栈交易。

本暂行办法,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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