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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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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1960年1月20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公署劳动局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工资基金管理的试行办法,结合海南区情况,补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是为了促进生产发展,监督劳动计划的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加强经济核算。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区的国营、地方国营、已定雇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计划(包括本单位由工资附加费及其他经费中开支的人员和工资),制定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中央规定的附表1),即前一年12月及本年3、6、9月各制定一次,在每季开始前五天,连同本季度劳动计划一起分别送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各一份(基本建设单位送建设银行),以存查和监督执行。

  省级驻海南企业、事业单位,同时报送各单位主管部门、海南劳动局及开户银行。县级和海口市各单位分别送县市各主管部门、县市劳动局及当地开户银行。

  在本年度或季度的劳动计划尚未经上级批准下达以前,各单位可以参照上一季度实际支付的工资基金数目制定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待年度或季度的劳动计划正式下达以后再行修订。

  第五条各单位工资基金发生超支的时候,凡月度工资基金超支在5%以内(在下月度应该弥补一部分或者全部)和季度工资基金超支在1%以内,银行可按照数支付,如月度工资基金超支在5%以上,季度工资基金超支在1%以上,省级、海南一级单位须先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由海南劳动局审批,再送开户银行支取所追加的工资(按中央规定的表3)。省级各单位如因主管部门驻广州,时间紧迫,来不及送主管部门审批时,可以先直接送海南劳动局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县级和海口市各单位须分别由县市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由县市劳动局审批,再送开户银行开支所追加的工资,银行接到工资基金追加审批表以后才能付款。

  第六条各单位发生月度或季度工资基金超支的时候,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在下月度或季度予以弥补,发生年度工资基金超支的时候,应该按照劳动计划的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的季度工资基金如果有节余的时候,可以列入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内使用。但年度的工资基金如有节余的,将在下一年内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批准所属单位超支的工资基金的时候,应在本部门的年度工资基金内调剂解决,如果引起本部门的年度工资基金超支的时候,应该按照劳动计划的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九条各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按月按季)填写年、月度和季度工资基金结算表,连同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支付工资,不得挪用业务收人的现金垫付工资(工资基金结算表按中央规定的表2)。

  第十条工资总额组成内容,按照1955年5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执行。

广东省海南行政公署劳动局

  1960年元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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