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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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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
2020年3月13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 第40号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3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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