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9〕50号
2019年3月22日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9〕5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二、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三、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四、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

(一)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

(二)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

(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五、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