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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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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和服务,改善城市与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是指具有生态园林景观和设施,供公众游憩观赏、文化健身、防灾避险的城市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城市湿地公园以及沿江风光带等。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城市开放性空间。

城市公园、广场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城市公园、广场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园、广场范围进行调整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城市公园、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维护与服务工作。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文旅广电、工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城市公园、广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指定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多渠道依法筹措城市公园、广场保护资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编辑]

第五条

对城市公园、广场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保护和利用活动,严格管理,确保城市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园、广场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经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市公园、广场专项规划非经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市公园、广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广场用地性质及用途、擅自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用地。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砍伐城市公园、广场树木的,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制度;
(二)拟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
(三)负责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
(四)管理和维护城市公园、广场内游憇、服务、公用、健身、文化等设施和景观;
(五)管理和维护城市公园、广场内游憇、健身、文化娱乐级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六)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七)鼓励、支持并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卫生保洁、景观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被品种适生、形态美观、养护精细;
(ニ)建(构)筑物以及城市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标识标牌外观完好,符合技术规范,损毁、缺失的设施得到及时更换或者修复;
(三)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文物古迹、寺庙道观、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四)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无暴露垃圾、污物、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五)河道、水池等景观水体水面整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景观水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游乐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取得资质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ニ)危险区域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有安全警示标识;室内外消防栓配备符合规范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完好、通畅;
(五)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和照明、广播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拉乱接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
(六)科学管理城市公园、广场停车秩序;
(七)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规定;城市公园、广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
(八)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列明的高危险性体育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严格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十)其他不符合城市公园、广场规划建设要求和水域安全的行为,均在禁止之列。

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合理设置可以实时显示监测结果的噪声监测设施,会同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园、广场内的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

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城市公园、广场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

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除外。

每日十ニ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不得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一)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电力、水务及通信等作业车辆;
(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允许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第十二条

禁止携带除导盲犬外的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城市综合公园和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其他城市公园、广场。

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城市公园、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设置告示牌,告知宠物入园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广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等行为;
(二)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等行为;
(三)游泳、烧烤、垂钓、电鱼、露天烧烤、营火、燃放孔明灯以及在非指定区域轮滑等行为;
(四)摆摊设点乱搭棚架;
(五)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等行为;
(六)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等,捕捉和伤害动物的行为;
(七)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冥纸冥币等行为;
(八)焚烧树枝树叶、杂草,在绿化地带使用明火;
(九)向城市公园、广场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各种废弃物,排放各类烟尘、恶臭气体,超标排放各类污染物;
(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质、管制器具进入城市公园、广场,在城市公园、广场非法存储危险物质;
(十一)进行封建迷信、有伤风化赌博等活动;
(十二)挖沙取土、割草放牧、开植垦荒;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公园、广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管理机构同意,如需行政许可的,城市公园、广场主管部门意见: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和宣传标志;
(二)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三)举行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
(四)使用扩音设备或者经性产生噪音的其他活动。

其中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举行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未经城市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立经营性游乐设施。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用房不得用于经营。

第十六条

游乐设施广场不得有损城市公园、广场绿化质量,并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二)设施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
(三)与城市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四)技术、安全、环保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其中涉及到特种设备使用的,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装呗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经济救护措施;
(六)向游客做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设立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列明的大型游乐设施、水上娱乐设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利用龙舟等民间体育形式进行经营活动视为开展水上娱乐活动。

第三章 执法和监督[编辑]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巡查活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报告相应主管职能部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现构成犯罪的报请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城市综合管理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协助机制,加强对城市公园、广场综合执法的协作与支持。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管理及过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的非法活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如下分工及时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非法利用特种设备进行经营、擅自从事水上娱乐项目经营等违法活动;负责查处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违反规定携带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处置危险物质,损毁公共设施及其他财物,寻衅滋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赌博,吸毒,制造噪音干扰正常生活等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影响市容,超出指定经营地点,违规设置广告牌,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浓烟、恶臭等气体,制造噪声等违法行为;制止在市政路灯供电专线上的窃电行为,对需要移送发展改革部门、公安机关处理的,应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负责查处在城市公园、广场内进行无证经营活动;查处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等违法行为,查处城市公园、广场内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各类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排放污染污染物的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建筑及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恢复绿地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和维护,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广场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编辑]

第二十四条

其他乡镇公园广场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授权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园、广场重要节日期间的管理,按照汨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附注:我市第一批公布的城市公园名录及其管理范围为:

屈子生态湿地公园: 红旗水库水面及岸上部分,北起北托路,南至罗城西路,东靠沿湖路,西邻高阳路。

汨罗江风光带公园: 汨罗江风光带南至汨罗江大道北侧,绿化带北至汨罗江岸。

友谊河中心公园: 南至鲁狮坝闸口,北至杨泗庙出口,含两侧绿化、道路、堤坝、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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