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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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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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汕头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1年6月2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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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

(2011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濠江区开展行政体制综合改革,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发展模式的重大探索。依法支持和保障濠江区开展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快濠江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深化特区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汕头具有积极意义。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责权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分步实施、能放则放的原则,通过规范和完善行政管理职权下放的程序以及调整管理权限、授权、委托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向濠江区下放行政管理职权,落实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或者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职权。监察、公安、统计系统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市级统筹基金和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维持现行管理体制。

前款规定由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濠江区人民政府认为其中个别行政管理职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的,由濠江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

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上收已经下放到濠江区的行政管理职权。

五、濠江区人民政府为探索大部门体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

六、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调整与街道办事处的事权关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下放社会管理和服务事项,推进服务前移,提升管理效能。

七、市和濠江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职权交接和职责对接,确保改革规范运行、平稳过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濠江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八、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以行政体制综合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改革创新,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规范运作的制度和机制,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科学发展、建设法治政府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濠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监督行政管理职权的下放和行使,督促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十、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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