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庄河县设立庄河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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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庄河县设立庄河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9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撤销庄河县设立庄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庄河县,设立庄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庄河县的行政区域为庄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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