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外经部、粮食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外援救灾小麦和食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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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经部、粮食部、财政部关于
发放外援救灾小麦和食油的通知

民〔1981〕农58号
财事〔1981〕263号

1981年7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粮食部、财政部
文件

湖北、河北省民政厅、外经局、粮食厅、财政厅:

  最近,澳大利亚、美国各决定无偿援助我国灾区1万吨小麦,欧洲经济共同体无偿援助我国灾区8000吨食油。特将这批救灾物资的发放原则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工作。教育灾区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贯彻生产救灾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努力恢复生产,解决灾民生活问题,同时要正确对待外援救灾,对外援救灾物资必须重视,一定要把它接收好、发放好。

  二、外援救灾的粮食和食油,由港口所在地粮食部门的接运站代为接收和发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援省地方财政开支。

  三、要贯彻重点使用、专物专用的原则,将粮、油切实发放给重灾地区因灾既缺粮、油,又无钱购买的困难户。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严禁挪用、变卖或转卖。

  四、要将使用原则和发放的有关规定向群众讲清楚,采取民主评议,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张榜公布的办法,落实到户。

  五、发放后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六、在接收发放小麦、食油时,需适当拍摄一些现场照片;并由省以灾区人民的名义,分别向澳大利亚、美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写出感谢信。照片与感谢信一式六份,报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各一份,外经部二份(转澳大利亚、美国、欧州经济共体各一份)。

  七、发放结束时,由省将发放小麦、食油的地区、数量、救济人数,汇总列表,并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分报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外经部、财政部、粮食部。同时还要准备接待联合国有关组织及援助国派人来了解发放使用的情况。

  八、今后,一些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还可能用粮食和食油援助灾区,请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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