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2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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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四

  元二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十一則 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七則

  英宗至治二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四卷

吏員部彙考四[编辑]

元二[编辑]

成宗元貞元年詔各道歲貢儒吏定省部樞密院等衙門收補考滿出身例[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秋七月,詔「申飭中外。有 儒吏兼通者,各路舉之。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 委官立法考試,中程者用之。所貢不公,罪其舉者。職 官坐贓論斷,再犯者加二等。」按《選舉志》:「元年詔諸 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經術,性行修謹者,各路薦舉,廉 訪司試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委官立法考試,必中 程式,方許錄用。」又省准:「省部見役典吏實歷俸月, 名排籍記,遇都省書寫、典吏有闕,從上挨次發補,樞 密院銓寫,一考之上,補都省書寫,通折月日陞轉外, 本院銓寫有闕,補請俸上名典吏。」又省議:「監修《國 史》僚屬,依三師所設,非臺院轉補者,降等敘。」又內 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於部令史內收補,考滿「除正 七品,自用者降等。」又省准:「闌遺監令譯史人等,省 部發去者,考滿正八品內任用,自行踏逐者降等。家 令司府正司改內宰宮正,其人吏依元定為當拱衛 直都指揮使司,陞為正三品,其令譯史等俸,俱與光 祿寺相同,擬係相應人內發補者,考滿與正八品,奏 差正九,自用者降等敘。」又省准:「大都等路都轉運 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

大德元年定奉宸庫庫子兩淮書吏轉補例停老限折筭法[编辑]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德元年,部擬 中御府奉宸庫庫子,以三周歲為滿,擬受省劄錢穀 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又省准兩淮 本道書吏轉補行臺察院書吏,江南宣慰司令史,雲 南、四川、河西三道書吏,在邊遠者,三十月為格,依上 遷補。江浙行省檢校書吏,于行省請俸典吏內選補, 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書吏,六十月轉各道宣慰 司。又省臣奏:以省臺院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 宣使等,舊以九十月為滿,陞遷太驟,今以一百二十 月為滿,於應得職事內陞用。又寫《聖旨》,「掌奏事選法、 應辦刑名文字。必闍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後毋令 折筭。」

大德二年,定「歲貢儒吏試驗收補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貢部人吏 擬宣慰司、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 德三年為始,依例歲貢,應合轉補各部寺監令史,依 至元新格發遣到部之日,公座試驗收補。」

大德三年,定「遼陽省等衙門補用出身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省准遼陽 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復令 各部見役令史內。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 選到職官。逐旋選解。國子監令譯史。于籍記寺監令 史內發補。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記各部令史內。或 于正八品職官內選用。考滿從七品遷用。」宣徽院闌 遺「監令史,准本院依驗元准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 踏逐者降等。遇闕,如係籍記令史,并常調提控案牘 內及本院兩考之上典吏內選取者,考滿依例遷敘。 自行選用者,止于本衙門就給付身,不入常調。」又 《省擬》:「萬億四庫,左右八作司、富寧寶源等庫,各設色 目司庫二名,俱于樞密院各衛色目軍內選差,考滿 巡檢內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並同,循行如此。」又漢 人司庫,于院務提領、大使、都監內發補,二周歲滿日 減一界陞轉。其色目司庫,於到選錢穀官內選發,考 滿優減。兩界都提舉、萬億庫提控案牘,比常選人員 任迴,減一資陞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漢 人有闕,于大都總管府、轉「運司、漕運司下名司吏內 選取,三十月擬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 都目,六十月以上轉提控案牘。省擬:六十月以上、四 十五月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司庫五十人,除色 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奪外,漢人於大都路人戶內選 用,二周歲為滿,于受省劄錢穀官內任用,務使充司 庫,二年為滿,於從九品雜職內任用。秤子五人,于大 都人戶內選充,二年為滿,于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太 醫院、御藥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又 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舊以見役部令史發補,以籍 居懸遠,擬于籍記部令史內選發,與六部見役令史一體轉陞二品衙門令史,轉補不盡者,考滿從七品 敘用。」又部擬:「鷹坊總管府人吏,依隨朝三品,考滿 正八品內遷用。」又省准:「諸路寶鈔提舉司、都提舉、 萬億四庫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六十月 之上自願告敘者,於都目內遷除,有闕於平準行用 庫攢典內挨次轉補。」又省准:「寶鈔總庫司、提舉、富 寧庫司,俱係從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如 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于吏目內遷除。有闕須於在 京五品衙門及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及諸州司 吏,并籍記各部典吏內選。」又省准:「提舉左右八作 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于 吏目內遷除。有闕于在都諸倉攢典內選補。京畿都 漕運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於提控案牘內用,遇闕 于路府諸州并在京五品衙門上名司吏內選。大都 路司吏改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貢 部不過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遷用, 任回減資陞轉。大都路都總管府令史,依舊六十月 於提控案牘內遷敘,不須減資,有闕於府州兵馬司 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上名司吏內選補。又省 議:「各路譯史如係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除 蒙古人依准所擬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歷務使一界, 陞提控一界,於巡檢內遷用。」省議:「大都運司通事,比 依本司令史,考滿者於巡檢內任用。」

大德四年,定腹裏江南都吏目提控陞轉通例,及改 擬出職人員,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比同陞用之例。又 定上都留守等衙門出身例,更定各吏歷役年限。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中書省准 吏部擬腹裏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牘陞轉通例,「凡腹 裏提控案牘、都吏目、京畿漕運司令史,元擬六十月 考滿,今准九十月考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諸路 寶鈔提舉司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 滿。萬億四庫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 滿。大都路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任回減資陞轉,今 准六十月考滿,不須減資。大都運司令史,九十月考 滿。《都目》寶鈔總庫司吏,元擬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 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寧庫司吏,元擬六十月 提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擬 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議:「已經改擬出職人員, 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案牘、都目,比同陞用,其餘直補 人數,並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遷用。」江南提控案牘、 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兩 考陞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路司吏九十 月吏目,一考轉都目,餘皆依上陞轉』。」江南提控案牘, 除各路司吏比腹裏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 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保舉,自呈准月日立格。 實歷案牘兩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 入流,未及兩考者,再添一資。遷除例後違越刱補者, 雖歷月日不准。又部擬:「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 司于正從八品流官內,或于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 東、山北二道廉訪司上名吏書內,就便選用上都兵 馬司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寧路司吏。」相應部 擬: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征東外,其餘合依「至 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 品流官參補。不敷,聽於各道宣慰司元係廉訪按察 司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內選充,以宣慰司役過 月日,折半准筭,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又省 准:「諸路寶鈔提舉司奏差,改稱委差,九十月為滿,于 酌中錢穀官內任用。」又《省擬》:「各道廉訪司書吏,至 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 院書吏。貢補不盡者,廉訪司為始,理筭日月,考滿正 九品用。今議廉訪司先役書吏,歷九十月,依已定出 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 已後,充廉訪司人吏,九十月考滿,須歷提控案牘一 任,於從九品內用。通事、譯史,比依上例。」察院書吏,至 元二十八年十一月,元定出身,於各道廉訪司書吏 內選取,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內用。如非廉訪 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用,不盡者,九十月 考滿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議先役書吏九十月依已 定出身遷用,任回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 為始,刱入役者,止依舊例,轉部、行臺察院書吏。至元 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於廉訪司書吏內選取,歷一 考之上,轉補江南宣尉司令史,并內臺察院書吏。用 不盡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議:「先役書吏歷俸 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 月七日始刱入者,止依舊例,轉補江南宣尉「司令史, 北人貢內臺察院。」又省准:「雲南諸路廉訪司寸白 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出身,九十月為滿,歷巡檢 一任,轉陞從九品,雲南地面遷用。」又:「受給庫依油 磨坊設攢典,庫子,從工部選。會同館收支庫攢典與 長秋庫同。上都廣積、萬盈二倉係正六品,《永豐》係正 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庫,品級尤高,擬各倉攢典轉寺監本把,并萬億庫司吏,相應提舉。廣惠司庫子,考滿 近下錢穀官內任用。侍儀司法物庫所設攢典、庫子, 依平准、行用庫例補用。」又《省准》:徽政院掌儀、掌膳、 掌醫署書吏,宜從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闕, 以次轉補。又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于千戶 所知事內定奪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 史。若不及考者,止于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 二十月,于千戶所知事內用各衛翼都目。延祐六年 請俸,兩考者,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歷三考陞千戶 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都目內貼補。如各衛典 吏轉充者,六十月直隸本院萬戶府提控案牘,弩軍 屯田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內銓注。無俸人轉充 者,二十月依上陞轉。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 依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為滿,依例 注代。又按《志》:四年制,以諸衙門令譯史宣使人等, 一百二十月為滿。部議:「遠方令譯使人等,甘肅、福建、 四川於此發去,九十月為滿。兩廣海北寧南道於此 發去,八十月為滿。雲南省,八十月滿。」土人一百二十 月滿。都省議:「俱以九十月為考滿,土人依例一百二 十月為滿。」

大德五年,定金鐵冶都提舉等衙門選用遷敘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擬檀景等 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人吏,于附近州縣司吏內遴 選。又:部議,「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 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又大都尚食局本把,擬 于錢穀官內遷敘,本院自行踏逐者,就給付身,考滿 不入常調。「都提舉萬億寶源庫色目司庫,擬于巡檢 內任用,添一資陞轉。京畿都漕運司司倉,于到選錢 穀官內選發。」又部呈:「考滿省掾,各各資品。」省議:「今 後院臺併行省令史選充省掾者,雖理考滿,須歷三 十月方許出職,仍分省發。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 得直理省掾月日。」又部擬:「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 人吏,合與隨朝二品衙門一體,及量減月日。」部議:「各 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敘,自用者降等 遷用。其和林宣慰司無應取司屬,又係酷寒之地,人 吏已蒙都省從優,以九十月為滿。今擬考滿,不分自 用,俱於正八品內遷用。」又省准:「河東宣慰使司軍 儲所司吏、譯史,九十月為滿,譯史由翰」林院發補,司 吏由州縣司吏取充,與各路總管府譯史、司吏一體 陞轉。自用譯史,別無定奪。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差 近下錢穀官。

大德六年,定太醫院等衙門選取發補出身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省擬,「太醫 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應職官內選取。長信寺令 史,于元保內選補,考滿降等敘用,有闕于記籍令史 內發補。」又:部議:「河間運司巡鹽官,依奏差出身九 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又:部呈:「凡路府諸州提 控案牘、都吏」目等:「諸衙門吏員出身應得案牘、都吏 目,如係路府司吏轉充之人,依舊遷除。其由倉庫攢 典雜進者,得提控案牘,改省劄錢穀官都目,近上《錢 穀官吏目》,改酌中錢穀官」提控案牘、都吏目,月日考 滿,于流官內遷用。廣勝庫子合從武備寺給付身,考 滿本衙門定奪。《大積》等倉典吏與四庫案牘所掌事 同,任回減一資陞用。

大德七年,定「刑、禮戶部選取人員,及奏差、攢典勾補 陞轉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擬刑部人 吏。于籍記令史內公選。不許別行差補。考滿離役。依 例選取。餘者依次發補。禮部省判許于籍記部令史 內選取儒吏一名。續准一名。于籍記部令史內從上 選補。戶部令史于籍記部令史內從上以通曉書筭。 練達錢穀者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又部擬:凡奏 差自「改立廉訪司為始,九十月歷巡檢,三考轉從九。」

又各路攢典庫子,部議:「江北及行省所轄路分庫」 :

「子,依已擬于司縣司吏內差補,周歲發充縣司吏,遇 州司吏有闕,挨次勾補。諸倉庫攢典有闕,于各部籍 記典史內撥補。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門內司吏有 闕,卻于各倉庫上名攢典內發補。若萬億庫四品衙 門司吏有闕,亦於上項司吏內從上轉補」,將役過五 品衙門月日,五《折四》准筭,通理九十月考滿,提控案 「牘內遷用。如轉補不盡,五品衙門司吏考滿,止于都 吏內任用。油磨坊、抄紙坊、攢典有闕,並依上例。回回。 藥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錢穀內定奪。」又部擬:「濟 南、萊蕪等處鐵冶都提舉司及廣平、彰德等處鐵冶 都提舉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陞吏 目。」蒙古必闍赤擬:「酌中錢穀官,奏差近下錢穀官典 吏,三考轉本司奏差。」又省准:「陝西省敘州等處諸 部蠻夷宣撫司正三品,其令譯史考滿,比各路司吏 人等一體遷用奏差,行省定奪。」又宣慰司奏差,除 應例補者,一百二十月考滿,依例自行保舉者,降等 任回,添資定奪任用。又廉訪司通事譯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刱入補者,九十月歷巡檢一任,轉 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准。《各路 譯史》,如係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裏。各路譯史,九 十月考滿,先歷務使一界陞提領,再歷一界充巡檢, 三考從九,違者雖歷月日,不准。《會同館蒙古必闍赤》, 九十月務提領內遷用。

大德八年,定「各路先立冊籍,挨次勾補。吏員及臺院 諸司吏,俱從吏部發補,設各衙門貼書,籍記收補。」又 定利用監、行都水監出身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省准隨路 補用吏員。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為一簿。府 吏有闕。從上勾補。州吏有闕。則于本州籍記司縣人 吏內從上勾補。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闕以籍記部令 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內選取。」又省議 院臺以下諸司吏員。俱從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并 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 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試補。又省掾每名設貼 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右司關吏部籍定,後遇 部典吏闕,收補歷兩考,從上名轉省。典吏除一考外, 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陞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 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十五月,補不盡省典 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闕,依次發補。 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寺監令史歷一考,與 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各部令史。寺監見役人等,雖 經准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滿依舊例遷敘。其省 部典吏、書寫人等,轉入寺、監,宣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御史臺令史一名選貼書二「名,依次選試,相應充架 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充各道廉訪司書吏。再 歷一考,依例歲貢。三品衙門典吏,歷三考陞宣使,補 不盡,本衙門於相應闕內委用。部典吏,一考之上轉 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 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據六部係名貼書,合與都省寫 發人相參,轉「補各部典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都 省寫發人有闕,于六部係名貼書內參選不盡者,依 舊發各庫攢典。」又部擬:「利用監自大德三年八月 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門有俸令史,及本監奏差典 吏轉補,則於應得資品內選用,由庫子、本把就陞,并 白身人於雜職內通理定奪,自用之人,本監委用。」 又部言:「行都水監准設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 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譯史一人,公使人二十 人。都水監令譯史、通事、知印考滿,俱於正八品遷用, 奏差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給同 奏差。行都水監係江南創立衙門,令史比例,合于行 省所轄常調提控案牘內選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須 選相應人,考滿比都水監人吏降等,江南遷用。典吏、 公使人從本監自用。」

大德九年,許「教授補部令史」,定京官司吏及上都寺 監歷考補充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省判,凡選 府州教授年四十以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各部令 史。除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依例考 試。又:省准:都城所係在京五品衙門司吏,歷兩考 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遇闕以倉庫攢典歷一 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兩司籍名,遇闕依 次收「補。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儘省部籍記常調人 員發補,仍于正從九品流官內并應得提控案牘內 選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陞充都吏目典史,准 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寧、隆興三路司吏,歷兩考之上 者參用。」又《省准》:「獄典,歷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翰 林國史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于籍記 教授試准應補部令史內指名選用。太常寺典吏,歷 九十月注吏目。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轉各部典 吏。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寺監蒙古 必闍赤。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于到部籍記寺 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又部擬:「闊闊 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考」滿正七自用者,降等。

又部言:「尚乘寺援武備寺大府章佩等監例,求陞」

「加其人吏出身俸給。」議得:各監人吏,皆係奉旨陞加, 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擬。又「宣慰司、大同等處屯儲 軍民總管萬戶府從三品司吏、譯史、委差人等,九十 月為滿,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差近下錢穀官。」又 省准:「提舉和林倉、昔寶赤八剌哈孫倉、孔古列倉司 吏,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委用資成庫庫子出身。」部 議: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監,武備寺庫有闕,如 係本衙門典吏請俸一考轉補者,六十月為近上錢 穀官。其餘補充之人,九十月依上遷用。和林等處宣 慰司都元帥府所轄廣濟庫庫子,攢典自行踏逐者, 比依三倉例,六十月于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大德十年,定各路州縣挨次勾補戶、刑、禮部令史,試 選文資流官補用,及各行省臺院書吏轉補遷用之

考證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年,省准,州縣

司吏有闕,于巡尉司吏內依次勾補。巡尉司吏有闕, 從本處耆老、土戶循眾推舉,仍將祗應月日,均以歲 為滿。州吏有闕,縣吏內勾補。路吏有闕,州吏內勾補。 若無所轄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內勾補。縣吏發補附 近府州司吏。戶、刑、禮部合選令史,有闕于「《籍記》令史 上十名內,并職官到選正從九品文資流官內試選。」

又省准:「陝西諸道行御史臺察院書吏,若係腹裏」

「歲貢廉訪司見役書吏,選取人數,須歷一考,以上名 貢部,下名轉補察院總管府獄典,轉州司吏。府州者 補縣吏,須歷一考,方許轉補江浙行省運司書吏,九 十月陞都目,添一資陞轉。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 補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又各處蒙古軍元帥府 令史,大德十年,擬于本府所轄萬戶府并奧魯府上 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准設,歷一百二 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于萬戶府知事內遷用。各 省鎮撫司令史,于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選 取,受行省劄,三十月為滿,再于各萬戶府提控案牘 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各衛翼令史,有出身 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者,從八內「定奪。」凡提控 案牘、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後受院劄,九十月 為滿。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為滿,于萬戶府知事 內用。」又《省准》:「諸路吏六十月須歷五萬石之上倉 官,一界陞吏目,一考陞都目,一考陞中州案牘。或錢 穀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萬石之下倉官,一界陞吏 目兩考,都目一考依上陞」轉,補不盡路吏,九十月陞 吏目,兩考陞都目,依上流轉。如非州縣司吏轉補者, 役過月日別無定奪。又省准:「中政院寫懿旨必闍 赤,依寫聖旨必闍赤,一體出身。」八番順元海北海南 宣慰司都元帥府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考滿依兩 廣、福建例,於江南遷用。

大德十一年,奏定「內外諸令史、通事、知印、宣使,選用 參補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一年省臣奏。 凡內外諸司令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 職官內選用。依舊一百二十月為滿。外任減一資。」又 議選補吏員。除都省自行選用外。各部依元設額數。 遇闕職官與籍記內相參發補。合用一半職官。從各 部自行選用。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譯史則從翰林 院「試發都省書寫典吏,考滿人內,挨次上名補用。其 有不敷,從翰林發補奏差,亦于職官內選一半,餘于 籍記應例人內發補。歲貢人吏,依已擬在役聽,侯省 議。」「六部令史,如正從九品,不敷從八品內,亦聽選取 省掾。正從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見任未滿、已除、未任 文資流官內選取,考滿于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元 任地方雜職,不用院臺令史。如元係七品之人,亦在 選補之例。譯史、通事,選識蒙古、回回文字,通譯語。正 從七品流官,考滿,驗元資陞一等,注元任地方雜職, 不預知印,于正從七品流官內選取,考滿並依上例 注授。雜職不預宣使,于正從八品流官內選取。仍須 色目、漢人相參歷一考,于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元 任地方雜職不預。又省准:縣吏如歷一考,取充庫 子。一界再發縣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闕,依次勾 補。又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闕,宜于左右部 照磨所歷典吏內從上發補。各路府州獄典遇闕,于 廉訪司寫發人及各路通曉刑名貼書內參補。」

武宗至大元年定吏員出身資限定典寶監令史各部必闍赤試補例[编辑]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十一月己未,吏員以九 十月出身如舊制。按《選舉志》:至大元年,省准典寶 監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闍赤一名,例從 翰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選保。又省 准:各部蒙古必闍赤,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 月遇各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 從翰林院發補。又部議:「和林行省即係遠方,其人 吏比四川、甘肅行省,九十月出職。」

至大二年,定「資國院吏書選補法及廣禧庫等衙門 出身例。」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立資國院, 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選, 半于上名部令史內發補。譯史二名。內職官一名從 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通事知印各一名。從本院 長官選。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 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內發。典吏六名。從本院選。所轄 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于常選人內發。泉 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內選。譯 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 六名,各州司吏內選。典吏二名,本監選。以上考滿,同 都漕運司例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 一人,常選內選;司吏五名,縣司吏內選。」又省准:「廣 禧庫庫子,依奉宸庫吏出身,如係本把一考之上轉充者,四十五月受省劄錢穀官。其餘充補之人,六十 月依上例遷用。本把元係本衙門請俸,一考典吏轉 補者,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者,九十月亦依 上例遷用。上都東西萬盈、廣積二倉司倉,與倉官一 體,二周歲為滿。」又議:「廉訪司書吏、貢察院書吏,不 盡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臺察院書吏,轉補不盡者 如之。內臺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轉部者,九十月 除從八品。」又詔:「中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 十月滿參詳歷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 年內制,外任減一資。所有詔書已後在選未曾除受, 并見告滿之人,歷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筭,外 任一資,不須再減。」省擬:「以九十月為滿,餘有月日,後 任理筭。應滿而不離役者,雖有役過月日,不准。」 至大三年,定泉貨監等衙門選補出身例。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省准,「泉貨 監令史。于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牘人內選。參用正 從九品流官。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于相應人內發 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敘,有闕 以相應人補。」又省准:各路庫子。于各處錢穀官內 發補。擬不減界,考滿從優定奪。江北庫子止依舊例。 和林「設立平準行用庫,庫子宜從本省相應人內量 選二名,二周歲為滿,近下錢穀官內定奪。」又省准: 「詹事院蒙古書寫,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 遇典用等監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 不敷,從翰林院選發。」和林行省典吏,轉理問所令史, 四十五月發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轉補不盡「典吏,須 歷六十月依上發補。中瑞司掌謁司典書,九十月與 寺監令史一體除正八品。行臺察院書吏,俱歷九十 月,依舊出身敘,任迴添一資陞轉。內臺察院轉部,行 臺察院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各道 廉訪司書吏,先役書吏,歷九十月,擬正九品,任迴添 一資陞轉。」省議:「廉訪司書吏,上名貢部,下名轉察院, 不盡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書吏三十月轉部, 不盡者九十月除從八品。非廉訪司取充,則四十五 月轉部,不盡者考滿除正九品。」又省准河西廉訪 司書吏人等月日。部議:「合准舊例,雲南六十月,河西、 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為滿。」又部言:「和林係 邊遠酷寒之地,兵」馬司司吏歷一考,餘轉本路總管 府司吏,補不盡者六十月陞都目。總管府吏再歷一 考,轉稱海宣慰司令史,考滿除正八品,不係本路司 吏轉補者,降等敘補,不盡者六十月。部劄提控案牘 內任用蒙古必闍赤,比上例定奪。又《部議》:「晉王位 下斷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馬赤知印,例從長官所保。 蒙古」必闍赤,翰林院發。令史,以內史府考滿典吏并 籍記寺監令史發補,九十月除正八品,與職官相參 用。奏差亦須選相應人,九十月依例遷用。自用者考 滿本衙門定奪。

至大四年,定江西等處儒學提舉等衙門書吏補用 遷敘例。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省准,江西 等處儒學提舉司司吏。舊從本司公選。後從國子監 發補。宜從本司選補。典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 寶監例選用,考滿遷敘。」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 所保。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餘 相應人內選,考滿同自用遷敘。典吏二名就便定奪。 其自用者降等敘。」又省准:「會福院令史、知印、通事、 譯史、宣使、典吏,俱自用前擬,不拘常調,考滿本衙門 區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選者,考滿依例遷敘,自 用者不入常調,於本衙門區用。

仁宗皇慶元年定文成庫等衙門庫子書吏委用遷敘例[编辑]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皇慶元年,部議 文成供須藏珍三庫。本庫庫子依太府監庫子例,常 選內委用。考滿比例遷除,有闕于常調人內發補。自 行選用者,考滿從本院定奪,若係常選任用者,考滿 依例遷敘。」又部議,「廉訪司職官書吏合依通例選 取,不許遷敘,候書吏考滿通理敘用。職官先嘗為廉 訪司書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餘相應職官,歷三十 月減一資。又教授、學正、學錄并府州提控案牘、都吏 目內委充職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餘歲貢儒吏依例 選用。又廉訪司奏差內臺、行臺典吏有能者,歷一考 之上選充書吏,通儒書者充儒人數,通吏業者充吏 員數。」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依 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選充,五折四。令史,書寫、 書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轉部省典吏,係六部銓寫 典吏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各部 令史。自用之人,并轉補不盡省典吏,考滿發補寺監、 各道宣慰司令史。又凡衛翼吏員陞轉,皇慶元年, 樞密院議:「各處都府并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 及臨清萬戶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闕,于一考都目、 兩考吏目,并各衛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又省准: 「群牧監令譯史、知印、怯里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 史例從翰林院發補。知印、通事、長官選。令史、奏差、典 吏,俱有發補定例。其已選人考滿降等,敘有闕相應 人內選發。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 例陞提控案牘,減一資陞轉。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 減資。遇闕於所轄南北兩兵馬司并各州見役上名 司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于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 其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 違例補用者不准。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覆實 司司吏,于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 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 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 收補,別無定奪。」又「各道廉訪司奏差出身,于本道 所轄上名州司吏內選取,九十月都目內任用。若有 路吏并典吏內取充者,歷兩考比依上例都目內陞 轉。」又制:典瑞監人吏,俱與七品出身。部議:「太府、利 用等四監同。省發者,考滿與六部一體敘。其餘寺監 令、譯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監前典寶監人 吏出身同太府等監,係奉旨事理。」省議:「已除者,依舊 例定奪。」又部言:「衛率府勾當人員,令都省與常選 出身。議得:令史係軍司勾當之人,未有轉受民職定 奪,合自奏准日為格,係皇慶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 同典牧監一體遷敘,以後者若係籍記寺監令史、常 選提控案牘補充,依上銓敘,自用者不入常調。」又 部議:「徽政院繕珍司見役令史,若係籍記寺監令史、 常調提控案牘」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依內宰司令 史例,考滿除正。八通事、譯史、知印亦依上遷敘。自用 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違例補充,別無定奪。 皇慶二年,議定內外諸吏前後年限不符者,以入役 為斷。又定崇祥院等衙門出身遷用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皇慶二年部議。 凡內外諸司吏員。舊以九十月為滿。大德元年改一 百二十月為滿。至大二年復舊制。一紀之間。受除者 眾。其元除有以三十月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為一 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陳訴。有礙選法。擬合依 已降詔條為格。係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後入役。至 未「復舊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為一考,通理 一百二十月為滿,減資陞轉。其未滿受除者,一體理 考定擬。餘二十六月已上,准陞一等。十五月之上,減 外任一資。十五月之下,後任理筭。改格之後,應滿而 不離役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又部議:「崇祥院人 吏,係部令史發補者,依例遷用,不應者降等敘。」又 部議:「徽政院延福司見役令史,若係籍記寺監令史、 常調提控案牘、本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者,依內宰 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品。通事、譯史、知印依上遷敘。 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不許自用。」又《省 准》:「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 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敘,奉懿旨 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相應人補。征東行省 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 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 區用。」又殊祥院所轄萬聖庫庫子、攢典,依崇祥院 諸物庫例出身。部議:如比上例,三十月轉補五品衙 門司吏,再歷三十「月,於四品衙門司吏內補用,其庫 子合于常調籍記倉庫攢典人內發補,六十月為滿, 于務都監內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 又《省准》:「河東宣慰司選河東山西道廉訪司書吏充, 令史,合迴避,按治道分選取,其餘亦合一體。」

延祐元年敕吏人轉官止從七品定腹裏路分司等衙門勾補除授之例[编辑]

按《元史仁宗本紀》:「元祐元年冬十月乙未,敕吏人轉 官止從七品,在選者降等注授。」

按《選舉志》:「延祐元年,省議:腹裏路分司倉庫子,于州 縣司吏內勾補,滿日同舊例陞轉。又:省准:章慶使 司秩正二品,見役人吏若同隨朝二品衙門,考滿除 正七品,緣係徽政院所轄司屬,量擬考滿除從七品, 自用者降等。如係及考部令史轉充考滿正七品,未 及考者止除從七品,有闕須依例補,不許自用。」 延祐二年,定各鹽場等衙門吏遷調出身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省准河間 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二處改陞 從七品。司吏有闕。依各縣人吏一體。附近各處巡尉 捕盜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補。再歷一考。與各場鄰縣 吏互相遷調。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以本處兵馬司吏 歷一考者轉補。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令史。考滿除 正八品補,不盡者六十月受部劄,充提控案牘,沙、瓜 二州屯儲總管、萬戶府邊遠,比例一體出身。相應會 福院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發去者,依例遷 敘。自用者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資 陞轉,于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現役各部令史內取補,宣使于常職官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仍 須參用職官典吏,從本衙門補用。

延祐三年,定行臺察院等衙門書吏選用陞轉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部擬,行臺 察院書吏、各道廉訪司掌書,元係吏員出身者,並依 舊例,以九十月為滿。依漢人吏員降等,於散府諸州 案牘內選用,任迴依例陞轉。」大宗正府蒙古書寫,四 十五月依樞密院轉各衛譯史,除正八品例,籍定發 補諸「寺監譯史,察院書吏,與宣慰司令史,皆係八品 出身轉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筭。宣慰司令史出身正 八品,察院從八品,其轉補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筭太 優,今三折二,其廉訪司徑發貢部及已除者,難議理 筭。」又《省准》:「徽政院所轄衛候司,奉旨陞正三品,與 拱衛直都指揮使司同品,合設,令譯史考滿」除正八, 自用者降等,衛候司就用。前衛候司人吏,擬自呈准 月日理筭,考滿同自用,遷敘後有闕,以相應人補,考 滿依例敘。徽政院掌飲司人。吏部議:「常選發補,令譯 史考滿從八,奏差從九,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以相 應人補,違例補充,考滿本衙門用。」

延祐四年,定「隆禧院等衙門吏典出身。」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部議,「隆禧 院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臺殊祥院人吏一 體。常選內委付。其出身若有曾歷寺監并籍記各部 令史人等。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降等敘。白身者降 等添一資陞轉。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敘。」後有闕令史 須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部令史見役上名內取 補。宣使,於職官并相應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保 選,仍參用職官,違例補充,別無定奪。殊祥院人吏先 未定擬,亦合一體。又按《志》:四年省准:屯儲總管萬 戶府司吏譯史出身。至大二年,尚書省劄,「和林路司 吏未定出身,和林係邊遠酷寒去處,兵馬司司吏,如 歷一考之上,轉補本路司吏并總管府司吏,再歷一 考之上,轉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考滿正八品,遷除補 不盡人數,從優擬六十月於部劄提控案牘內任用。 蒙古必闍赤比依上例定奪。其沙州、瓜州立屯儲總 管萬戶府衙門,即係邊遠酷寒地面,依和林路總管 府司吏人員一體出身。」

延祐五年,定「詹事府知印、令史等選補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省准詹事 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馬赤,俱令長官選用。 令史六名,內取教授二名,職官二名,廉訪司書吏二 名,譯史一名,于蒙古字教授及鄰省見役蒙古書寫 內選補。奏差二名,以相應人補。」

延祐六年,復吏人出身舊制。准犯贓者止從七品。又 定各衛翼等衙門補用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十二月己巳,復吏人出身舊 制,其犯贓者止從七品。按《選舉志》:「六年,樞密院議, 各衛翼都目得代兩考者,擬受院劄提控案牘內銓 注,三考陞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挨次前 後得代日期,於都目內貼補。各衛提控案牘,年過五 旬已歷四考者,陞千戶所知事。及兩考年四十五以 下」,發補各衛令史。不及兩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 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戶所知事內選用。「各處 蒙古都元帥府額設令史有闕,于本府所轄萬戶府 并奧魯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選取」,呈院准設 立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 內遷用。

延祐七年。三月戊戌。定吏員。秩止從七品。如前制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二年定各道貢儒吏先儘儒人例[编辑]

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治二年,省准 各道廉訪司書吏,先儘儒人不敷者吏員內充貢,各 歷一考,依例試貢。」

至治三年,泰定帝即位,定《吏員出身格》。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定吏員出身者,秩止四品。」

泰定帝泰定三年定萬戶府等衙門司吏補用例[编辑]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定三年,樞 密院議行省所轄萬戶府司吏,有闕。于本翼上千戶 所上名司吏內取補。須行省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 考轉都目,一考除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陞萬戶府 提控案牘,歷兩考。通歷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 相同,咨院于萬戶府知事內區用。」凡各萬戶府司吏, 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于千戶所司吏內選補,歷 一百二十月,陞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萬戶府案牘 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漢軍萬戶府并所轄萬 戶府及奧魯府司吏,于千戶所司吏內補用,呈院准 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陞千戶所或都千 戶所、奧魯府提控案牘,再歷萬戶府或都府、奧魯府 提控案牘兩任,于萬戶府知事內用。各處都府令史, 于一考都目、兩考吏目并各衛請俸三考典吏內,呈

院發補,九十月為滿。再歷提控案牘一任,于各萬戶
考證
府知事內選用。

文宗天曆元年詔廉訪司書吏分額參用[编辑]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九月,「詔諭廉訪司書吏, 當以職官教授吏員鄉貢進士參用。甲申,命御史臺, 各道廉訪司書吏十六人,用職官五,各路司吏五,教 授二,鄉貢進士四人。」按《選舉志》:「天曆元年,臺議,各 道書吏,額設一十六人,有闕宜用終場下第舉人四 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職官四人。委文資 正」官試驗相應,方許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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