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10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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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三卷目錄

 喪葬部雜錄一

禮儀典第一百三卷

喪葬部雜錄一[编辑]

《檀弓》:「鄰有喪,舂不相;里有殯,不巷歌,喪冠不緌。」 曾子曰:「小功不為位也者,是委巷之禮也。子思之哭 嫂也,為位,婦人倡踊。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

《縣子瑣》曰:「吾聞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滕伯文 為孟虎齊衰,其叔父也。為孟皮齊衰,其叔父也。」 后木曰:「喪,吾聞諸縣子曰:『夫喪,不可不深長思也,買 棺外內易,我死則亦然』。」

國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 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槨周於棺,土周於槨,反壤 樹之哉!」

《曾子》曰:「晏子可謂知禮也已,恭敬之有焉。」有若曰:「晏 子一狐裘三十年,遣車一乘,及墓而反。國君七個,遣 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晏子焉知禮?」曾子曰:「國 無道,君子恥盈禮焉。國奢則示之以儉,國儉則示之 以禮。」

子路曰:「傷哉貧也!生無以為養,死無以為禮也。」孔子 曰:「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斂手足形,還葬而無 槨,稱其財,斯之謂禮。」

《禮運》:夫禮之初,始諸飲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抔飲, 蕢桴而土鼓,猶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及其死也,升 屋而號,告曰:「皋某復」,然後飯腥而苴孰,故天望而地 藏也。體魄則降,知氣在上,故死者北首,生者南鄉,皆 從其初。

《禮器》,喪祭之用,賓客之交,義也。

《郊特牲》:「祭之日,王皮弁以聽祭報,示民嚴上也。喪者 不哭,不敢凶服。」

《樂記》:「樂師辨乎聲詩,故北面而弦。宗祝辨乎宗廟之 禮,故後尸;商祝辨乎喪禮,故後主人。」

《祭義》:「郊之祭也。喪者不敢哭,凶服者不敢入國門,敬 之至也。」

《祭統》:「孝子之事親也,有三道焉:生則養,沒則喪,喪畢 則祭。養則觀其順也,喪則觀其哀也,祭則觀其敬而 時也。盡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

《家語》:孔子在宋,見桓魋自為石槨,三年而不成。工匠 皆病。夫子愀然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 冉有僕曰:「禮,凶事不豫。此何謂也?」夫子曰:「既死而議 諡,諡定而卜葬,既葬而立廟,皆臣子之事,非所豫屬 也,況自為之哉!」

子貢曰:「聞諸晏子:少連、大連善居喪,其有異稱乎?」孔 子曰:「父母之喪,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憂, 東夷之子,達於禮者也。」

子游問曰:「諸侯之世子,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 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父,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 者也。何服之有?昔魯孝公少喪其母,其慈母良。及其 死也,公弗忍,欲喪之。有司曰:『禮,國君慈母無服。今也 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 司將書之以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喪 慈母,練冠以燕居,遂練以喪慈母。喪慈母如母。」始則 魯孝公之為也。

《莊子·外物篇》:「演門有親死者,以善毀爵為官師,其黨 人毀而死者半。」

《揚子學行》篇:「或曰:『先生生無以養,死無以葬,如之何』? 曰:以其所以養,養之至也;以其所以葬,葬之至也。」 《荀子正論》篇:「世俗之為說者曰:『太古薄葬,棺厚三寸, 衣衾三領,葬田不妨田,故不掘也;亂今厚葬飾棺,故 掘也。是不及知治道,而不察於抇,不抇者之所言也』。」 《韓非子顯學》篇:「墨者之葬也,冬日冬服,夏日夏服,桐 官」三寸,服喪三月,世以為儉而禮之。儒者破家而葬, 服喪三年,大毀扶杖,世主以為孝而禮之。夫是墨子 之儉,將非孔子之侈也。是孔子之孝,將非墨子之戾 也。今孝戾侈、儉,俱在儒墨,而上兼禮之。

《孔叢子詰墨》篇:「墨子曰:『景公祭於路寢,聞哭聲,問梁 丘據,對曰:『魯孔子之徒也。其母死,服喪三年,哭泣甚 哀』。公曰:『豈不可哉』?晏子曰:『古者聖人非不能也,而不 為者,知其無補於死者,而深害生事故也』。詰之曰:『墨 子欲以親死,不服三日哭而已,於意安者?卒自行之, 空用晏子為引,而同乎己,適證其非耳。且晏子服父』』」 禮,則無緣非行禮者也。

賈誼《新書》:「人之戚屬,以六為法。人有六親,六親始曰 父,父有二子,二子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從父而昆弟,故為從父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子,子從祖而昆弟, 故為從祖昆弟。從祖昆弟又有子,從曾祖而昆弟,故 為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為族兄弟。備於六, 此之謂六親。親之始於一人,世世別離,分為六親,親 戚非六,則失本末之度。是故六為制而止矣。六親有 次,不可相踰,相踰則宗族擾亂,不能相親。是故先王 設為昭穆三廟,以禁其亂。何謂三廟?上室為昭,中室 為穆,下室為孫。嗣今子各以其次,上下更居三廟,以 別親疏。」有制《喪服》稱親疏以為重輕,親者重,疏者輕, 故復有麤衰、齊衰、大紅、細紅、緦麻備六,各服其所當 服。夫服則有殊,此先王之所以禁亂也。

《韓詩外傳傳》曰:喪祭之禮廢,則臣子之恩薄;臣子之 恩薄,則背死亡生者眾。《小雅》曰:「子子孫孫,勿替引之。」 齊宣王謂田過曰:「吾聞儒者親喪三年,君與父孰重?」 過對曰:「殆不如父重。」王忿然曰:「曷為士去親而事君?」 對曰:「非君之土地,無以處吾親,非君之祿,無以養吾 親,非君之爵,無以尊顯吾親,受之於君,致之於親,凡」 事君以為親也,宣王悒然無以應之。《詩》曰:「王事靡盬, 不遑將父。」

《淮南子天文訓》:「天地三月而為一時,故喪紀三踊以 為節。」

《時則訓》:「孟冬之月,天子命司徒飾喪紀,審棺槨衣衾 之厚薄,營丘壟之小大高痺,使貴賤卑尊,各有等級。 《本經》訓衰絰苴杖哭踊有節,所以飾哀也。」

夫三年之喪,非強而致之,聽樂不樂,食旨不甘,思慕 之心未能絕也。晚世風流俗敗,嗜欲多,禮義廢,君臣 相欺,父子相疑,怨尢充胸,思心盡亡,被衰戴絰,戲笑 其中,雖致之三年,失喪之本也。

《齊俗訓》。「夫三年之喪,是強人所不反也,而以偽輔情 也;三月之服,是絕哀而迫切之性也。夫儒、墨不原人 情之終始,而務以行相反之制。五縗之服,悲哀抱於 情,葬薶稱於養,不強人之所不能為,不絕人之所能 已。古者非不能竭國糜民,虛府殫財,含珠鱗施,綸組 節束,追送死也。以為窮民絕業,而無益於槁骨腐肉 也,故葬薶足以收斂,蓋藏而已。」昔舜葬蒼梧,市不變 其肆;禹葬會稽之山,農不易其畝。明乎生死之分,通 乎侈儉之適者也。

《要略》:「武王欲昭文王之令德,使夷狄各以其賄來貢, 遼遠未能至,故治三年之喪,殯文王於兩楹之間,以 俟遠方。禹之時,天下大水,燒不暇撌,濡不給扢,死陵 者葬陵,死澤者葬澤,故節財薄葬,閑服生焉。」

《春秋繁露五行篇》:「厚養生而謹送終,就天之制也。以 子而迎成養,如火之樂木也;喪父,如水之克金也。」 《天辯在人》篇:「人無冬氣,何以哀死而恤喪?」

《基義》篇:「春為父而生之,夏為子而養之,秋為死而棺 之,冬為痛而喪之,王道之三綱,可求於天。」

《說苑建本篇》孔子曰:「處喪有禮矣,而哀為本。」

《權謀篇》:「管仲曰:『愀然清淨者,縗絰之色』。」

《辨物篇》:子貢問孔子:「死人有知無知也?」孔子曰:「吾欲 言死者有知也,恐孝子順孫妨生以送死也;欲言無 知,恐不孝子孫棄不葬也。賜欲知死人有知,將無知 也。死徐自知之,猶未晚也。」

《修文篇》:《春秋》曰:「壬申,公薨於高寢。」《傳》曰:「高寢者何?正 寢也。曷為或言高寢,或言路寢?曰:諸侯正寢三:一曰 高寢,二曰左路寢,三曰右路寢。高寢者,始封君之寢 也;二路寢者,繼體之君寢也。其二何?曰:子不居父之 寢,故二寢。繼體君世世不可居高祖之寢,故有高寢, 名曰高也。路寢其立奈何?高寢立中,路寢左右。《春秋》」 曰:「天王入于成周。」《傳》曰:「成周者何?東周也。」然則天子 之寢奈何?曰:亦三,承明繼體守文之君之寢,曰左右 之。路寢謂之承明何?曰承乎明堂之後者也。故天子 諸侯三寢立,而名實正,父子之義章,尊卑之事別,大 小之德異矣。

《春秋》曰:「庚戌,天王崩。」傳曰:「天王何以不書葬?天子記 崩不記葬,必以其時也;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在,不 必其時也。必以其時奈何?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 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殯,三月而葬; 士庶人二日而殯,二月而葬。」皆何以然?曰:「禮不豫凶 事,死而後治凶服,衣衰飾,修棺槨,作穿窆宅兆,然後」 喪文成,外親畢至,葬墳集,孝子忠臣之恩厚備盡矣。 「故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而葬,同會畢 至;大夫三月而葬,同朝畢至;士庶人二月而葬,外姻 畢至也。」

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制喪三年,所以報 父母之恩也。期之喪,通乎諸侯,三年之喪,通乎天子, 《禮》之經也。

古者有菑者,謂之「厲君。」一時素服,使有司弔死問疾, 憂以巫醫,匍匐以救之,湯粥以方之。善者必先乎鰥 寡孤獨及病不能相養,死無以葬埋,則葬埋之。有親 喪者,不呼其門,有齊衰大功五月不服力役之征。有

小功之喪者,未葬不服力役之征。其有重尸多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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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則有聚眾童子擊鼓苣火,入官宮里用之。各擊鼓

苣火,逐官宮里家之主人冠立於阼,事畢,出乎里門, 出乎邑門,至野外。此「匍匐救厲」之道也。

《白虎通五行篇》:「子喪父母何法?法木不見水則憔悴 也。喪三年何法?法三年一閏,天道終也。父喪子,夫喪 妻何法?法一歲物有終始,天氣亦為之一變也。」 《論衡死偽篇》:「亡新改葬元帝傅后,發其棺,取玉柙印 璽送定陶,以民禮葬之。發棺時,臭幢於天,洛陽丞臨 棺,聞臭而死。又改葬定陶共王丁后,火從藏中出,燒 殺吏」士數百人。夫改葬禮卑,又損奪珍物,二恨怨故 為臭。出火以中傷人曰「臭聞於天」,多藏食物,腐朽猥 發,人不能堪,毒憤而未為怪也。火出於藏中者,怪也, 非丁后之神也。

《潛夫論浮侈篇》子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 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時,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桐木 為棺,葛采為緘,下不及泉,上不泄臭,後世以楸梓槐 柏。」「㯉,各取方土所出,膠漆分致,釘細要,削除鏟靡, 不見際會,其堅足恃,其用足任,如此可矣。」其後京師 貴戚,必用江南檽梓、豫章楩楠,邊違下土,亦競相倣 傚。夫檽梓豫章,所出殊遠,又乃生於深山窮谷,經歷 山岑,立千丈之高,百丈之谿,傾倚險阻,崎嶇不便,「求 之連日然後見之,伐斫連月然後訖,會眾然後能動 擔牛」,烈然後能致水。油潰入海,連淮逆河,行數千里, 然後到雒。工匠雕治,積累日月,計一棺之成功,將千 萬夫,既其終用,重且萬斤,非大眾不能舉,非大車不 能輓,東至樂浪,西至燉煌,萬里之中,相競用之。此之 費功傷農,可為痛心。古者墓而不崇,仲尼喪母,塚高 四尺,遇雨而墮。弟子請治之,夫子泣曰:「《禮》不修墓,鯉 死有棺而無槨。」文帝葬於芒。「明帝葬於洛南,皆不 藏珠寶,不造廟,不起山陵,陵墓雖卑而壘高。今京師 貴戚,郡縣豪家,生不極養,死乃崇喪,或至刻金鏤玉, 檽梓楩楠,良家造塋,黃壤致藏,多埋珍寶,偶人車馬, 造起大塚,廣種松柏,廬舍祠堂,崇侈上僭。寵臣貴戚, 州郡世家,每有喪葬,都官屬縣,各當遣吏齎奉,車馬 帷帳,貸假待客之具,競為華觀。」此無益於奉終,無增 於孝行。但作煩攪擾,傷害吏民。今按鄗、畢之郊,文武 之陵;南城之壘,曾扸之家。周公非不忠也,曾子非不 孝也,以為襄君顯父,不在聚財;揚名顯祖,不在車馬。 孔子曰:「多貨財,傷於德,弊則沒禮。」晉靈厚賦以雕牆, 《春秋》以為非君;華元、樂呂厚葬文公,《春秋》以為不臣。 況於群司士庶,乃可僭侈主上,過天道乎?景帝時,原 侯衛不害坐葬過律奪國;明帝時,桑民摐陽侯坐塚 過制髡削。今天下浮侈離本,僭奢過上,亦已甚矣。凡 諸所譏,皆非民性,而競務者,亂政薄化使之然也。王 者統世,觀民設教,乃能變風易俗,以致太平。

《水經注》:王肅《喪服要記》曰:昔魯哀公祖載其父,孔子 曰:「『寧設桂樹乎』?哀公曰:『不也。桂樹者,起於介子推。子 推,晉之人也。文公有內難,出國之狄,子推隨其行,割 肉以續軍糧。後文公復國,忽忘子推,子推奉唱而歌, 文公始悟,當受爵祿。子推奔介山,抱木而燒死,國人 葬之,恐其神魂賈於地,故作桂樹焉。吾父生於宮殿, 死於枕席,何用桂樹為』?」余按:夫子尚非璵璠送葬,安 能問桂樹為禮乎?王肅此證,近於誣矣。

譙周《法訓》「《挽歌》者,高帝召田橫,至尸鄉自斃,從者不 敢哭而不勝其哀,故作此歌以寄哀音焉。」

《博物志》:漢西都時,南宮寢殿內有醇儒王史威長死 葬。銘曰:「明明哲士,知存知亡,崇隴原亹,非寧非康,不 封不樹,作靈乘光,厥銘何依,王史威長。」

楚之南有炎人之國。其親戚死,朽其肉而棄之,然後 埋其骨,乃為孝也。

秦之西有義渠國,其親戚死,聚柴積而焚之,熏之即 煙,上謂之登遐,然後為孝。此上以為政,下以為俗,中 國未足為非也。此事見《墨子》。

《西京雜記》:杜子夏葬長安北四里,臨終作文曰:「魏郡 杜鄴,立志忠款,犬馬未陳,奄先草露,骨肉歸於后土, 氣魂無所不之,何必故丘,然後即化。封於長安北郭 此焉宴息。及死,命刊石埋於墓側。」

《拾遺記》:「惠帝元熙二年,改為永平。元年,常山郡獻傷 魂鳥,狀如雞,毛色似鳳。帝惡其名,棄而不納,復愛其 毛羽。當時博物者云:『黃帝殺蚩尤,有貙虎,誤噬一婦 人,七日氣不絕。黃帝哀之,葬以重棺石槨。有鳥翔其 塚上,其聲自呼為傷魂』」,則此婦人之靈也。後人不得 其令終者,此鳥來集其國園林之中。至漢哀、平之末, 王莽多殺伐賢良,其鳥亟來哀鳴,時人疾此鳥名,使 常山郡國彈射驅之。至晉初,干戈始戢,四海攸歸,山 野間時見此鳥,憎其名,改「傷魂」為「相弘。」及封孫皓為 歸命侯,「相弘」之義,葉於此矣。永平之末,死傷多故,門 嗟巷哭,常山有獻,遂放逐之。

《宋拾遺錄》:「柏溫葬姑熟之青山,平墳不為封域,於墓 傍開隧,亡碑。」故謬其處,令後代人不知所在。

《述異記》:「湘水去岸三十里許,有相思宮、望帝臺。昔舜南巡而葬於蒼梧之野,堯之二女娥皇、女英追之不 及,相與協哭,淚下沾竹,竹文為之班班然。」

《魏書》神龜元年十二月辛未,詔曰:「民生有終,下歸兆 域。京邑隱賑,口盈億萬,貴賤攸憑,未有定所。為民父 母,尢宜存恤。今制乾脯山以西擬為九原。」

《顏氏家訓》:江左朝臣子孫初釋服朝見二宮,皆當泣 涕,二宮為之改容,頗有膚色充澤,無哀感者。梁武薄 其為人,多被抑退。裴政出服問訊武帝,貶瘦枯槁,涕 泗滂沱。帝目送之曰:「裴之禮不死也。」

「二親既沒,所居齋寢,子與婦弗忍入焉。」北朝頓丘李 構母劉氏夫人亡後所住之堂,終身鎖閉,弗忍開入 也。夫人宋廣州刺史纂之孫女,故構猶染江南風教。 其父獎為揚州刺史,鎮壽春,遇害。構嘗與王松年、祖 孝徵數人同集談讌,孝徵善畫,遇有紙筆,圖寫為人。 頃之,因割鹿尾,戲截畫人以示構,而無他意。構愴然 動色,便起就馬而去。舉坐驚駭,莫測其情。祖君尋悟, 方深反側,當時罕有能感此者。吳郡陸襄,父閑被刑, 襄終身布衣,蔬飯雖薑菜有切割,皆不忍食,居家唯 以搯摘供廚。江陵姚子篤,母以燒死,終身不忍噉炙。 豫章熊康父,以醉而為奴所殺,終身不復嘗酒。然禮 緣人情,恩由義斷,親以噎死,亦當不可絕食。

「《禮經》,父之遺書,母之杯圈,感其手口之澤,不忍讀用, 政為常所講習,讎校繕寫,及偏加服用,有跡可思者 耳。若尋常墳典,為生什物,安可悉廢之乎?既不讀用, 無容散逸,唯當緘保,以留後世耳。」思魯等第四舅母 親,吳郡張建女也。有第五妹,三歲喪母,靈床上屏風 平生舊物,屋漏沾濕,出曝之,女子一見,伏床流涕。家 人怪其不起,乃往抱持。薦席淹漬,精神傷怛,不能飲 食。將以問醫。醫診脈云:「腸斷矣。」因爾便吐血,數日而 亡。中外憐之,莫不悲歎。

《隋書禮儀志》:「喪祭之禮廢,則骨肉之恩薄矣。」

《唐國史補》:京輔故老言:「每營山陵封輒雨,至少霖淫 亦十餘日矣。」

《封氏聞見記》:「秦漢以來,帝王陵前有石麒麟、石辟邪、 石象、石馬之屬,人臣墓前有石羊、石虎、石人、石柱之 屬,皆所以表飾墳壟,如生前之儀衛耳。國朝因山為 陵。」

元宗朝,海內殷贍,送葬者或當衢設祭,張施帷幕、假 花、假果粉、人麪粻之屬,然大不過方丈,高不缺二字尺, 議者猶或非之。喪亂以來,此風大扇,祭盤帳幕高至 八九十尺,用床三四百張,雕鐫飾畫,窮極伎巧,饌具 牲牢,復居其外。

《尚書故實》,「孫季雍著《葬經》,又有著《葬略》者,言葬用吉 禮,僧尼並不可令見之也。」

《酉陽雜俎》:「近代喪禮,初死內棺,而截亡人衣後幅留 之。」

又內棺加蓋,以肉飯黍酒著棺前,搖蓋叩棺,呼亡者 名字,言起,食三度,然後止。

「琢釘及漆棺」止哭,哭便漆不乾也。

銘旌出門,眾人掣裂將去。

送亡人不可送韋革鐵物及銅磨鏡使,蓋言死者不 可使見明也。董勛言「《禮》弁服韎韐,此用韋也。」

刻木為屋舍、車馬、奴婢、抵蠱等,周之前用塗車、《芻靈》, 周以來用「俑。」

「送亡者」又以黃卷、䗶錢、菟毫、弩機、紙疏、挂樹之屬。又 作車車,古蔞也,蔞似屏。 世人死者,有作伎樂,名為「樂喪。」魌頭,所以存亡者之 魂氣也,一名蘇衣被蘇蘇如也,一曰狂阻,一曰觸壙。 四目曰方相,兩目曰僛據。費長房識李娥藥丸,謂之 方相腦,則方相或鬼物也,前聖設官象之。

又忌狗見屍,令有重喪。

亡人坐上作魂衣,謂之「上天衣。」

送亡者不齎鏡奩蓋。

褮,鬼衣也。《桐人》起虞卿,《明衣》起左伯桃,《挽歌》起紼謳。 故舊律,「發塚棄市。」塚者,重也,言為孝子所重,發一繭 土則坐,不須物也。

「弔」字,矢貫弓也。古者葬棄中野,《禮》貫弓而弔,以助鳥 獸之害。後魏俗竟厚葬,棺厚高大,多用柏木,兩邊作 大銅鐶鈕,不問公私貴賤,悉白油絡幰。「車迾素槊, 仗打虜鼓,哭聲欲似南朝傳哭挽歌無破聲」,亦小異 於京師焉。

《周禮》「方相氏歐罔象,罔象好食亡者肝,而畏虎與柏, 墓上樹柏路口致石虎」,為此也。

昔秦時陳倉人,獵得獸若彘而不知名。道逢二童子, 曰:「此名弗述,常在地中食死人腦。欲殺之,當以柏插 其首。」

遭喪,婦人有面衣。期已下婦人著簂,不著面衣。又婦 人哭,以扇掩面,或有帷幄內哭者。

南朝薨卒,贈予者以密,應看「貂蟬」者以鴈代之,綬者 以書。

《先賢大臣家墓揭》:題其官號、姓名,五品以上漆棺六品以下但得漆際。

《世說》:「挽歌起於田橫,為橫死,從者不敢大哭,為歌以 寄哀也。」摯虞初,《禮議》:「挽歌出於漢武帝,役人勞苦,歌 聲哀切,遂以送終,非古制也。」工部郎中嚴厚本云:「挽 歌其來久矣。據《左氏傳》,『公會吳子伐齊,將戰,公孫夏 命其徒歌虞殯,示必死也』。」予近讀《莊子》曰:「紼謳於所 生,必於斥苦。」司馬彪注云:「紼讀曰拂,引柩索謳,挽歌。」 斥疏緩,苦急促。言引紼謳者,為人用力也。

今之士大夫喪妻,往往杖竹甚長,謂之過頭杖。據《禮》, 父在適子,妻喪不杖,眾子則杖。據《禮》,彼以父服我,我 以母服報之,杖同削杖也。

杜佑《通典呂才葬篇論敘》曰:「《易》稱古之葬者,厚衣之 以薪,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代聖人易之以棺槨,蓋 取諸大過。《禮》云:『葬者,藏也,欲使人不見之也』。然《孝經》 云:『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以其復土事畢,長為感慕之 所;窀穸禮終,永作魂神之宅。朝市遷變,豈得先測於 將來?泉石交侵,不可逆知於地下。是以謀及龜筮,庶 無後艱。斯乃備慎終之禮,曾無吉凶之義。近代以來, 加之陰陽葬法,或選年月便利,或量墓田遠近,一事 失所,禍及生人。」巫者利其貨賄,莫不擅加利害。遂令 《葬書》一術,乃有百二十家,各說吉凶,拘而多忌。且天 覆地載,乾坤之理備焉;一剛一柔,消息之義詳矣。或 成於晝夜之道,感於男女之化,三光運於上,四氣通 於下,斯乃陰陽之大經,不可失之於斯須也。至於喪 葬之吉凶,乃附此為妖妄。《傳》曰:「王者七日而殯,七月 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經時而葬,士乃 踰月而已。」此則貴賤不同,禮亦異數。欲使同盟同軌, 赴弔有期,量時制宜,遂為常式。法既一定,不得違之。 故先期而葬,謂之不懷;後期而不葬,譏之殆禮。此則 葬有定期,不擇年月,其義一也。《春秋》又云:「丁巳,葬定 公,雨不克葬,至於戊午襄事。」《禮經》善之。《禮記》云:「卜葬 先遠日者,蓋選月終之日,所以避不懷也。」今檢葬書, 以己亥之日用葬最凶。謹按春秋之際,此日葬者凡 有二十餘件,此則葬不擇日,其義二也。《禮記》又云:「周 尚赤,大事用日出;殷尚白,大事用日中;夏尚黑,大事 用昏時。」鄭元注云:「大事者何?謂喪葬也。」此則直取當 代所尚,不擇時之早晚。《春秋》又云:鄭卿子產及子太 叔葬鄭簡公。於時司墓大夫室當葬路,若壞其室,即 日出而堋;不壞其室,即日中而堋。子產不欲壞,欲待 日中。子太叔云:「若至日中而堋,恐久勞諸」侯大夫來 會葬者。然子產既云博物君子,太叔乃為諸侯之選, 國之大事,無過喪葬,必若義有吉凶,斯等豈得不用? 今乃不問時之得失,唯論人事可否。《曾子問》云:「葬逢 日蝕,舍於路左,待明而行,所以備非常也。」若依《葬書》, 多用乾、艮二時,並是近夜半,此則反與禮違。今檢禮 傳,葬不擇時,其義三也。《葬書》云:富貴官祿,皆由安葬 所致;年壽延促,亦由墳壟所招。然今按《孝經》云:「立身 行道,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易》曰:「聖人之大寶曰位, 何以守位曰仁。」是以日慎一日,則澤及於無窮。苟德 不建而人無後,此則非論安葬吉凶,而論福祚延促。 臧孫有後於魯,不關葬得吉日;若敖絕祀於荊,不由 遷厝失所。此則安葬吉凶,不可信用。其義四也。今之 喪葬吉凶,皆依五姓便利。古之葬者,並在國都之北, 兆域既有常所,何取姓墓之義?趙氏之葬,並在九原; 漢之山陵,散在諸處。上利下利,蔑爾不論,大墓小墓, 其義安在?及其子孫,富貴不絕,或與三代同風,或分 六國而王,此則五姓之義,大無稽古,吉凶之理,「何從 而生?」其義五也。且人臣名位,進退何常,亦有初賤而 後貴,亦有始泰而終否。是以子文三已令尹,展禽三 黜士師,安葬一定,更不回改,冢墓既成,曾不革易,則 何因名位,無時暫安?故知官爵弘之在人,不由安葬 所致,其義六也。野俗無識,皆信《葬書》,巫者誑其吉凶, 愚人因而徼倖。遂使擗踊之際,擇葬地而希官品;荼 毒之秋,選葬時以窺財祿。或云「辰日不宜哭泣」,遂莞 爾而受弔問;或云同屬忌於臨壙,乃吉服而不送其 親。聖人設教,豈其然也?葬書敗俗,一至於此,其義七 也。

李氏《刊誤》:子夏《喪服傳》:「婦為舅姑,齊衰,五升布,十一 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後門庭尚素,婦 服素縑衣,以俟夫之終喪。」習俗以婦之服青縑,謂其 尚在喪制,故因循亦同。夫之喪紀,再周而後吉。《禮》,女 子在家,以父為天,婦人無二天。則婦人為舅姑不服 齊衰三年著矣。貞元十一年,河中府倉曹參軍蕭據 狀稱:「堂兄至女子適李氏,婿見居喪。今時俗,婦為舅 姑服三年,恐為非禮。請禮院詳定垂下。」詳定判官、前 太常博士李岧議曰:「謹按大唐《開元禮》,五服制度,婦 為舅姑及女子適人,為其父母,皆齊衰,不杖周。蓋以 婦之道以專一,不得自達,必繫於人,故女子適人,服 夫以斬,而降其父母。《喪服傳》曰:『女子已適人,為父母 何以周也?婦人不二斬也』。」婦人從人,無專用之道,故 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先聖格言,歷代不敢易。以此論之,父母之 喪,尚止周歲,舅姑之服,無容三年。今之學者,不本其 義,輕重紊亂,寖以成俗。伏以《開元禮》元宗所修,上纂 累聖,旁求禮經,其道昭明,其文彰著,藏之祕府,垂之 無窮,布在有司,頒行天下。率土之內,固宜遵行。有違 斯文,命曰「敗法亂紀,伏請正牒,以明典章。」此李岧之 論,可謂正矣。凡居士列,得不守之。

準禮,父在為母,為所生母,父為嫡子,夫為妻,皆杖周。 自《周禮》以降,至於《開元禮》及《唐史》二百六十年,並不 易斯義,未聞為兄弟杖者。自亂離以後,武臣為兄弟 始行杖周之禮,是賓佐不能以禮正之,致其謬誤也。 予乾寧三年九月,行弔於名士之家,睹其弟為兄杖, 門人知舊,無有言其乖禮者,實慮日久,寖以為是。自 今後士子好禮者,於《服式》之中慎而行之。

《獨異志》:「唐甘露中,中書舍人歐陽通起復判官。每入 朝,必徒跣至城門,然後著鞋。到直省所,即席地藉槁, 非公事不言,未嘗啟齒。歸絰號慟無時。國朝奪情,惟 通得理。」

《東坡志林》:蔡延慶所生母亡,不為服久矣。聞李定不 服所生母,為臺所彈,乃乞追服。乃知蟹匡蟬緌,不獨 成人之弟也。是時有朱壽昌,其所生母三歲捨去,長 大刺血寫經,誓畢生尋訪,凡五十年乃得之。奉養三 年而母亡,壽昌至毀焉。善人惡人,相去爾遠耶?余謫 居於黃,而壽昌為鄂守,與余往還甚熟,余為撰《梁武 讖》引者也。

《中山詩話》:景祐中,宋宣獻上楊太妃挽詩云:「神歸梁 小廟,禮祔漢餘陵。」文士稱其用事精當。楊昌言詩曰: 「先帝遺弓劍,排雲上紫清。同時受顧託,今日見升平。」 雖不用事,意思宏深,足為驚語。

《演繁露李廣傳》:「丞相李蔡得賜冢地,盜取三頃賣之。 又盜取神道外壖地一畝,葬其中。」世之言神道者始 此。又霍光塋起三土闕,築神道。神道,言神行之道也。 裴子野葬湘東王,為墓誌銘,陳於藏內。邵陵王又立 墓誌,堙於羨道。道立誌自此始。

《鄰幾雜誌》:沈文通說:故三司副使陳洎卒後,婢子附 語亦云:「生不葬父母,當得為貴神。今謫作賤,足脛皆 生長毛」云云。

《嬾真子》:「漢時送葬之禮極厚。武帝之葬,昭帝幼弱,霍 光不學,取金錢財物,鳥獸魚鱉牛馬虎豹生禽,凡百 九十物,盡瘞藏之。又以後宮守園陵」,於是園妾自此 始矣。後世因之,遂不復變。白樂天有《園陵妾》詩,讀者 傷之。

《石林燕語》:「元祐初,魏王喪在殯,秋燕,太常議天子絕 期,不妨燕。蘇子瞻為翰林學士,當撰致語,上疏援荀 盈未葬平公飲酒樂膳,宰屠蒯以為非。周穆后既葬 除喪,景王以賓燕。叔向議之,以為若絕期可以燕樂, 則平公、景王何以見非?」余謂天子絕期,謂不為服也。 不為服則不廢樂,太常之議是矣。以為情有所不忍, 則特輟樂如屠蒯,叔向之言可也,不當更論絕期為 言。如富鄭公母在殯,而仁宗特罷春燕,叔父豈不重 於宰相之母?惜乎子瞻不知出此也。

古者喪服有負版,綴於領下,垂放之,方尺有八寸,《服 傳》所謂「負廣出於適寸」者也。鄭氏言:「負在背上,適,辟 領也。」蓋喪服之制,前有衰,後有負版,左右有辟領,此 禮不見於世久矣。自秦、漢以來,未之聞。翟內翰公㢲 嘗言:《論語》「式負版」,非板籍之版,乃喪服之版,以「子見 齊衰者必式」為證。

《冊府元龜》:「晉桓溫為大司馬,葬女冢中,有金巾箱、織 金蔑為嚴器,又有金蠶銀繭等物甚多。南齊宜都王 鑑鎮姑熟,於時人發冢得之。」

《野客叢談》:漢人居喪,率多以日易月,罕有終三年之 制者,其制自文帝始。文帝遺詔,令臣子勿久喪,已葬 則除,自後因而弗改,習以成俗。故翟方進為相,後母 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以為身備漢相,不敢 踰國家之制。然當時亦知終三年喪為盡禮。如原涉 行父喪三年,顯名天下;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 褒稱,以為宗室儀表。薛宣後母死,其弟修去官持三 年喪,而宣不然,遂以不孝免。又漢碑中有「居喪二,交 菲五五」者,則以為美談。如李翊、費鳳之徒,以為至孝。 銘為考憂釋紼,公義卓休,其見推往往如此。則知當 時丁父母憂,持三年喪者鮮矣。不特不能持三年喪, 且居憂而遷除者有之。如魯峻居母「憂,自乞拜議郎」 是也。漢人居喪,大率可見,奪情廢禮,往往行之而安, 其薄甚矣。然又有過於厚者,如高陽令楊著遭從兄 憂而去官,度尚遭從父憂而解秩,又有為其師服斬 衰三年而不釋者。禮之過不及如此。

《緗素雜記》:舒王作韓魏公挽詩云:「木稼嘗聞達官怕。」 蓋用《舊唐史》,寧王臥疾,引諺語曰:「木稼達官怕」,必大 臣當之,吾其死矣。此用故事,誠工也。

《羅湖野錄》:趙清獻公誌其壽塋曰:「吾政已致壽七十 二,百歲之後,歸此山地。彼真法身,不即不離,充滿大千,普現悲智,不可得藏,不可得置。」壽塋之說,如是如 是,觀其漏泄家風,了無剩語,豈容裴龐擅美於前耶? 若夫身退名遂,善始令終,不出戶庭,心契佛祖,賢於 知機遠禍,駕言從赤松子游者遠矣。

《聞見後錄》:「子張疑高宗諒陰三年,子思不聽其子服 出母,子游為異父兄弟服大功,子夏謂服齊衰,孔子 沒,門人疑其服。洙泗之上,親從孔子學禮者尚如此。 故三年之喪,鄭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 服,鄭云『服緦三月』」,王云「葬訖而除。」「繼母出嫁,鄭云『皆 服』」,王云「從子繼寄育乃為之服。」「無服之殤,鄭云『子服 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諸儒之議, 紛辨不齊也。蓋摯虞之太息者。予表出之,以見末世 多諱,於喪禮易失難明為甚。

後漢胡廣卒,故吏自公卿、大夫、博士、議郎衣衰絰者 數百人。董翊舉孝廉,為須昌令,聞舉將將死,棄官去。 唐杜審言受崔融之知,融死,為服緦麻。裴佶與鄭餘 慶友善,佶死,餘慶為行服。此禮久廢。近時張樂全薨, 東坡用唐人服,坐主喪緦麻三月。東坡薨,張文潛坐 舉哀行服得罪。

《老學庵筆記》:郭子儀三十年無緦麻服,人或疑其不 然。安厚卿樞密逾二紀,無功緦之戚,乃近歲事也。 《齊東野語》:凡居喪者,舉茶不用託,雖曰俗禮,然莫曉 其義。或謂昔人託必有朱,故有所嫌而然,要必有所 據。《宋景文雜記》云:「夏侍中薨於京師,子安期他日至 館中,同舍謁見,舉茶託如平日,眾頗訝之。」又《平園思 陵記》。載阜陵居高宗喪。宣坐賜茶。亦不用託。始知此 事流傳已久矣。

《退朝錄》:「杜甫終於耒陽,槁葬之。」至元和中,其孫始改 葬於鞏縣。元微之為誌。而鄭刑部文寶謫官衡州,有 《經耒陽杜子美墓詩》。豈但為誌而不克遷,或已遷而 故冢尚存耶?

三《柳軒雜識》:胡楷世行嘗言,先世由徽來霅,買屋廣 化寺側,修理夾壁,得故攢堂一屍,僵臥如生,觸之則 輒應手灰滅,遂白有司,遷瘞之,始聞疑信相半。後閱 《通典》,有假瘞三年即吉議,郗詵母亡不致喪,便於堂 北壁外下棺,謂之假葬三年即吉。衛瓘以其不應除 服而議之,詵云:此方下濕,唯城中高,故遂葬於所居 之宅,祭於所養之堂,不知其不可之辭。求之《晉史》亦 然,始印胡言之信。

鼠璞《法苑珠林》載:「紙錢起於殷長史。」唐《王璵傳》載:「漢 來皆有瘞錢,後里俗稍以紙寓錢,王璵乃用於祠祭。 今儒家以為釋氏法,於喪祭皆屏去。」予謂不然,之死 而致死之,不仁;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謂之明器,神明 之也。漢之瘞錢,近於之死而致生,以紙寓錢,亦明器 也,與塗車芻靈何以異?俗謂果資於冥塗,則可笑。 《燕翼貽謀錄》:喪家命僧道誦經、設齋、作醮、作佛事,曰: 「資冥福也。」出葬用以導引,此何義耶?世俗無知,至用 鼓吹作樂,又何忍也?開寶三年十月甲午,詔開封府 禁止士庶之家喪葬不得用僧道威儀。前引太平興 國六年,又禁送葬不得用樂,庶人不得用方相魌頭。 今犯此禁者,所在皆是也。祖宗於移風易俗,留意如 此,惜乎州縣間不能舉行之也。

舊制,期喪百日內妨試,尊卑老幼同。士人病之,多入 京冒哀就同文試,洎中選,被人論訴,不免坐罪。天禧 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學士承旨晁迥上言:「諸州士人 以期制妨試,奔湊京轂,請自今卑幼期服,不妨取解。」 詔從之。自後冒哀求試者寡矣。大凡人家尊長期喪, 多年高者,卑幼期喪,多年幼者,免避卑幼,則妨試亦 鮮。

「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為之子者,非其親生,猶可不 服,苟其所親生而視之恝然,則非人類矣。」張永德父 穎,先娶馬氏,生永德,為穎所出。永德知鄧州,於州廨 作二堂,左繼母劉氏居之,右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 加於繼母。永德事二母如一人,無間言。時大臣母妻 皆得入謁,劉氏存日,馬不敢同入禁中。劉氏卒,馬始 得入謁,太宗勞問嘉歎,封莒國太夫人。此可為人子 事出母之法。仁宗景祐三年,集賢校理郭稹乞為嫁 母服,詔兩制、御史、太常寺、禮院議,詔自今並許解官 申心喪。

《清波雜志》:浙右水鄉風俗,「人死,雖富有力者,不辦蕞 爾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寺。利有所得,鑿方尺之 地,積涔蹄之水,以浸枯骨,男女骸骼淆雜無辨,旋即 填塞不能容,深夜乃取出畚貯,散棄荒野外。人家不 悟,逢節序,仍裹飯設奠於池邊,實為酸楚,而官府初 無禁約也。」范忠宣公帥太原,河東地狹,民惜地不葬 其親,公俾僚屬收無主燼骨,別男女,異穴以葬。又檄 諸郡傚此,不下數萬計,仍自作《記》,凡數百言,曲折致 意,規變時俗。時元祐六年也。淳熙間,臣僚亦嘗建議, 柩寄僧寺,歲久無主者,官為掩瘞,行之不力,今柩寄 僧寺者,固自若也。

「大夢行當覺,百年特來滿。遑哀已逝人,長眠寄孤館念我同年生,意長日月短。鹽車困騏驥,烈火廢圭瓚。 後生有奇骨,出語已精悍。蕭然野鶴姿,誰復識中散。 有生寓大塊,死者誰不窾。嗟君獨久客,不識黃土暖。 推衣助孝子,一溉滋湯旱。誰能脫左驂,大事不可緩。」 《此詩東坡為李憲仲作,憲仲之子荐,坡得梁吉老》。「十 縑百絲,舉以賻之,度是詩出,當多有助之者。又作《章 默》詩,意益深,辭益哀。今之人親喪未舉,豈免求哀於 時?若假是名,因以為利,或廣求以侈其葬,恐失脫驂 之本意也。

群赴郡宴,甲年少,勇於見色。甫就席,乙以服辭,乃命 徹樂觀詶次。甲尤乙曰:「敗一席之懽爾也,真所謂不 自殞滅,禍延過客也。」賓主為之哄堂。五十年前,服親 喪,終制不觴客,人亦不敢招置。親舊欲相款,必就寺 觀具素饌,仍不置酒。時謂當然,不以為異。

《清異錄》:「葬處土封,謂之魂樓,凡兩品,一如平頂炊餅, 一如對合水桶,上作銅鑼形,亦有更用一重磚甃者, 或刻鏤物象,名墓衣。」

長安人物繁,習俗侈喪葬陳拽寓像,其表以綾綃金 銀者,曰大脫空,褚外而設色者曰「小脫空。」製造列肆 茅行,俗謂之「茅行家事。」

葬家聽術士說,例用朱書鐵券,若人家契帖,標四界 及主名,意謂亡者居室之執守,不知爭地者誰耶?墓 前甃石若磚表之面方長高不登三尺,號曰「券臺。」貧 無力,則每祭祀以藉尊俎,謂之「土筵席。」

《癸辛雜識》:大行乃不返之辭,見《昌邑王傳》。韋註平聲。 理宗之喪,湖州教官劉億讀祝,依《文選》註作去聲,所 謂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此雖諡法,而實不然也。 《前漢音義》云:「禮有大行人、小行人,主諡號官也。」韋昭 云:「大行,不返之辭,崩未有諡,故稱大行。」《穀梁傳》曰:「大 行受大名。」《風俗通》云:「天子新崩,未有諡,故且稱大行 皇帝」,義兩通,又見《安帝記》註。

今世有大斂而用鏡懸之棺,蓋以照尸者,往往謂取 光明破暗之義。按《漢書霍光傳》:「光之喪,賜東園溫明。」 服虔曰:「東園處此器,以鏡置其中,以懸尸上。」然則其 來尚矣。

孔應得云:「朱晦菴之葬,用懸棺法,術家云『斯文不墜』。」 可謂好奇。

或謂停父母之喪久而不葬者,則其子孫每歲縮小。 近見錢達可、康自修二子之事皆然,此其異也。 搜采《異聞錄》,自釋氏火葬化之說起,於是死而焚屍 者,所在皆然。固有災暑之際,畏其穢泄,斂不終日,肉 未及寒而就者矣。魯夏父弗忌獻逆祀之議,展禽 曰:「必有殃。雖壽而歿,不為無殃。」既其葬也,焚煙徹於 上。謂已葬而火焚其棺槨也。吳伐楚,其師居麋。楚司 馬子期將焚之,令尹子西曰:「父兄親暴骨焉,不能收, 又焚之,不可謂仁。」前年楚人與吳戰,多死麋中,不可 并焚也。衛人掘褚師定子之墓,焚之於莊之上。燕騎 劫圍齊即墨,掘人冢墓,燒死人。齊人望見涕泣,怒自 十倍。王莽作「焚如」之刑,燒陳良等,則是古人以「焚」為 大僇也。《列子》曰:「楚之南有炎人之國,其親戚死。」其 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秦之西有義渠之國,其親戚 死,聚柴積而焚之,燻則煙上,謂之登遐,然後成為孝 子。此上以為風,下以為俗,而未足為異也。蓋是時風 未行於中國,故《列子》以義渠為異,至與?「肉」者,同言 之。

《古杭雜記》:杭州市肆有喪之家,命僧為佛事,必請親 戚婦人觀看,主母則帶養孃隨從。養孃首問來請者 曰:「『有和尚弄花鼓棒否』?請者曰:『有』。」則養孃爭肯前去。 花鼓棒者,謂每舉法樂,則一僧三四鼓棒在手,輪轉 拋弄,諸婦人競觀之以為樂,亦誨淫之一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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