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成与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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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成与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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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月,系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侃健,系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上诉人李文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劳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文成于2013年12月4日签收深龙劳人仲案(2013)456号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李文成就同样仲裁请求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及就同样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李文成的起诉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李文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邢  蓓  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理哲(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