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819號民事判例
外观
|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792號民事判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819號民事判例》 | 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854號民事判例 |
| 裁判日期:民國22年 |
|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310頁 |
| 狀態:停止適用 |
| 相關法條:民法第736條 |
裁判要旨
[编辑]已經確定判決確定之法律關係,當事人雖不得於裁判上再行爭執,但因在事實上仍有爭執,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之,自屬和解契約,不得謂無民法第七百三十七條所定之效力。
編註
[编辑]-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