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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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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 关于公布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9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4日
第七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多民族聚居地区,是东西方文化交汇地。深厚的文化底蕴、极富民族特色的文物古迹,成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了我国的文物宝库。多年来,自治区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文物保护工作,现将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33处)予以公布,请各地、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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