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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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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性文件已于2016年8月25日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宣告废止。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函〔2010〕776号
2010年4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2009年4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布了第一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指导各地依法开展电子游戏机内容监管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的内容监管,指导游艺娱乐场所和经营单位使用内容合法的游戏游艺产品,现就改进和完善《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国内生产、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游戏游艺产品,可以申报列入《指导目录》:

(一)传播有利于科学、艺术、人文知识,启迪智慧,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具有合法知识产权;

(三)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四)产品不得具有押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

(五)产品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为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六)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在国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与游戏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全部游戏游艺机过程的视频文件或者游戏软件的视频演示(DEMO)文件;

(五)能够反映产品整体外观的电子图片,其中一张正面图,两张侧面图,格式统一为.JPG,图片分辨率不得低于800×600;

(六)产品使用的音频文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如为外文歌曲须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七)产品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说明的电子文本;

(八)其它有关文件。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报文化部备案。文化部汇总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核准意见,及时发布、更新《指导目录》。

企业对《指导目录》中公布的机型机种有质疑的,可以书面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复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报文化部备案。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内容核准或者复核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可以报请文化部裁决。

四、《指导目录》中的机型、机种,发生升级、改版等实质性内容变动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五、游艺娱乐场所在新增、更换游戏游艺产品时,应当根据《指导目录》选择符合自身经营情况和区域特点的游戏游艺产品。

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指导目录》中的机型机种告知游艺娱乐场所,切实加强对游艺娱乐场所的内容监管,对于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游戏游艺产品内容的,依法予以查处。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发布第一批《指导目录》公告确定的机型机种更换期限,现决定推迟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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