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經濟管制補充辦法 (民國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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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經濟管制補充辦法(非現行條文)
行政院臨時政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行政院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10月31日
1948年10月31日

  (甲)爲改善經濟管制起見,議決補充辦法如左:

  (一)糧食依照市價交易,自由運銷;其有操縱居奇者,依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之規定從嚴懲處。

  (二)六大都市配售糧食,仍由政府繼續辦理。

  (三)紗、布、糖、煤、鹽,由中央主管機關核本定價,統籌調節;其他重要物品,包括民生日用品及工業原料,授權地方政府,參酌供應情形,依核本定價之原則,加以管理。

  (四)地方妨礙糧食及其他貨物流通之措施,未經行政院核准者,一律禁止。其有擅自阻關阻運者,從嚴懲辦。

  (五)對於市場投機囤積行爲,及黑市買賣,繼續嚴格取締。

  (六)公用及交通事業,應核計成本,由主管官署核定調整價格。

  (乙)爲扶助重要生產事業起見,議決補充辦法如左:

  (一)對於重要生產事業、補充設備、供應原料等,由政府切實予以協助。

  (二)國家銀行及商業行莊,應以其所有資金協助重要生產運銷及公用交通出口事業,但 中央銀行對於重貼現、轉抵押、應從嚴辦理。

  (丙)爲調整待遇起見,議決補充辦法如左:

  (一)文武職公教人員待遇,參照生活之必需,酌予調整;其調整辦法另訂之。原發副食費者,其副食費酌爲增加,均自十一月份起實行。

  (二)工資,參照維持工人生活之需要,酌予調整,由各地主管機關核定之。

  (丁)爲增加國庫收入起見,議決令行財政部,關於貨物稅及其他從價徵收之稅捐,應依稅法,參照物價,調整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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