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喜式/卷第卌四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勘解由使

凡勘内外諸司所進不与前司解由状。令任用分付実録帳。検交替使帳等者。弁官外題下於使局。即率解

文紙数。令本司本国進料紙。/其料紙百帳加筆四管。墨一廷。勘知帳。/会赦帳等亦同。但諸寺諸司不備筆墨。∥諸国七通。/上紙五通。奏并内案。端書長案解文/等料。凡紙二通。草案并勘判等料。∥諸司五通。

/上紙三通。奏并端書長案等料。/凡紙二通。草案并勘判等料。∥先書其草案而随解文所載事条。召縁事所司令勘申之。/被管諸司不経/惣官。直喚令勘。∥主典已上。

次官已下。次第勘判。其後長官閲彼此之所執。定勘判之得失。即書熟紙。長官已下共署進。検校覆勘。既訖

捺使印為長案。更書奏文并内案及解文等。/在京諸司不修/内案并解文。∥次官已下相共校読。竟則加署。/署式在/左。∥大臣奏聞之

後。録奏了状副解文進官。/解文捺/使印。∥其奏文踏印訖。/下外官踏内印。/下内官踏外印。∥副之官符。更下使局。/符直注奏文解文下某/司某国及所司之状∥使

局受取須行。/下諸司奏文并解文。副官符。召/惣官付之。下諸国召雑掌付之。∥

奏式

勘解由使謹奏

勘某寺某司某国不与解由状事/検交替使并実録/等帳准此注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并到/来年月日解。∥

合若干条

一某物若干

右寺司国官位姓名等年月日解/寺以牒/代解。∥称云云。交替帳注云。検交替政使位姓名等年月日解称云云。実録帳注

云。国官位姓名年月日解称。被太政官月日符称云云。

以前事条所勘如件。謹以申聞謹奏。

年月日

長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検校

官位姓名

官位姓名宣奉 勅依奏

年月日

内案式

勘解由使謹奏

勘某国不与解由状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并到/来年月日解。∥

右国官位姓名等年月日所言上

一前司可弁済

某物若干

一後司可弁済

某物若干

一前後司共可弁済

某物若干

一可従恩免

某物若干

以前事条所勘如件。謹以申聞謹奏。

年月日

署名同上

長案式

勘解由使

勘某寺某司某国不与解由状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并到/来年月日解。∥

合若干条

一某物若干

右寺司国官位姓名等年月日解/寺以牒/代解。∥称云云。

以前事条所勘如件

年 月 日 主典位姓名

長官位姓名 判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判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判官位姓名

主典位姓名

主典位姓名

勘解由使謹奏

勘某寺某司某国不与解由状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并到/来年月日解。∥

合雑事若干条

色目云云

以前事条所勘如件。謹以申聞謹奏。

年 月 日

署名如上奏式

官位姓名宣奉 勅依奏

年 月 日

右奏聞了日。於長案後紙記之。

凡不与解由状。并実録帳等。依次勘奏。但巻小事小。勘判易決。及所司勘申無稽擁者。不必拠次。特以勘

奏。

凡言上不与前司解由状。并実録帳之後。前司之同任。相尋解任。亦修不与解由状言上。所載雑事及所執

不異者。合載一人状。不再煩奏聞。但其除弃之状。詳注奏文。若前後之状。色目所執相違。事不獲已。可共

報下。不拠次第。一度勘奏。

凡内外官人。或自内官遷於外任。或未終外任遷於内官。其不与解由状。内官〓日。外官六十日内。不論

前後。超次勘奏。若可過程期者。注可被拘留之色目。期日已前且以申官。

凡不与前司解由状。并令任用分付実録帳。及検交替使帳等。未勘奏之前。前司雑怠会赦不会之由。不可

勘申。

凡諸寺諸司諸国遷替之人。或不待与不。任意帰散。或所執無道不加署名。如此之輩。不与解由状。随下直

以勘奏。

凡諸国所進検交替使并実録帳等所載国内雑物者。修奏文日。只載欠失之類。不注見在之物。但新勘附

公益之色目等。不省除之。在京諸司准此。

凡弁官所下臨時勘文者。判官。主典各一人加署進之。若事縁徴免官物者。得上宣乃勘申。次官以上一

人亦同加署。

凡諸国租舂米未進者。雖会免。租税未進之恩赦。不可原免。

凡縁解由并年終帳等事。任得召仰諸司。/其勘申状。判官主/典各一人署之。∥一日受事。二日令申。雖云多条不過五日。違此

稽留。即責過状。以進官。若拒捍不進。及不応召者。独指某人。別録申官抑留要劇馬料季禄等。其身参進

弁申之後。可追給状。更亦申官。

凡年終帳。以弘仁十三年。天長四年為証帳。自余三年一除。

凡勘諸司年終帳者。拠去年帳并証帳計会今年帳。若有勘出者。召彼本司告知其由。即録後年帳。可

改正状。長官已下主典已上共署進之。

凡勘判程限公文四百張已上者。発勘〓日。続勘各廿日。二百張已上者。発勘廿五日。続勘各十五日。二百張

已下者。発勘廿日。続勘各十日。

凡校読始自二月。迄于八月合七箇月。日別廿五枚已上。始自九月。迄于正月合五箇月。日別廿枚已上。

凡書写功程。始従二月。迄于八月合七箇月。日別奏文六枚。長案并諸司承知七枚。草案九枚。始従九月。

迄于正月合五箇月。奏文五枚。長案并諸司承知六枚。草案八枚。若其手迹狼籍文字脱誤者。従追上日。

凡使局官舎。随損申官令加修理。

凡賜時服。/春夏長官次官各絹五丈二尺。判官已下使掌以上。各四丈五尺。秋冬長官/次官各一疋四丈四尺。綿五屯。判官已下使掌以上。各一疋三丈。綿四屯。∥使修解文進官。官下符大蔵省充之。

凡給熟食者。拠前月上日。移送宮内省。/長官已下書生已上。日米一升二合。/酒六合。魚四両。塩二勺。滓醤一合。∥但参議長官不在此限。

凡雨日覆奏料。紬絹三尺。納公文并紙料。調韓櫃十合。並随破損申官請換。

凡猿頭硯并奏料挿文杖。随破損申官。官仰所司作充。

凡年料炭者。/従十一月一日迄二月〓日。日/別三斗。但有閏月者。随加給之。∥夏月申官。官下符大蔵省。即准当時沽以直充之。黒葛筥二合。砥一

顆。緑端茵一枚。/検校/座料。∥黄端茵三枚。/長官次/官料。∥紺布端茵六枚。/判官主/典料。∥折薦帖八枚。/史生。使掌。/書手等料。∥席六枚。/次官已上/土敷料。∥並三年一

度申官請換。

凡使部二人衣食。以直丁不仕物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