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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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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
民國96年5月10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教育部發布廢止
2007年5月10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72531B號令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72531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164723B號令發布廢止
第一條

  教育部為辦理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登錄及管理。
  二、臺灣民主之推廣教育文物出版、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
  三、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業務之推動。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副館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研究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組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必要時得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一)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

研究助理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內二人得列薦任。

三、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
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
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六十

(一)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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