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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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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32号
2018年5月4日
发布机关:药监局办公室
药监局网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食品药品

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复函

药监办函〔2018〕32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中有关环节和时限认定的请示》(甘食药监发〔2018〕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受理”和“办理”是投诉举报处理中的两个不同环节,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负责投诉举报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由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

二、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受理”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从收文登记的次日开始计算;“办理”的时限为60个工作日,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

三、《办法》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非“受理”或者“办理”的时限规定,此条的“3日”包括在“办理”时限内,独立于“受理”时限之外。制定此条目的在于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约束,提高效率,为“办理”工作预留时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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