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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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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2000〕96号
2000年3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0年1月10日《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陕工商标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896536号“维思通”、第353889号“吗丁啉”、第1206275号“妥泰”和第627498号“采乐”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来函所附标识,我局认为,对“维思通”、“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30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属于上述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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