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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出国人员派遣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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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出国人员派遣管理工作的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药管理局
1988年7月18日
文件

  一、根据中发〔85〕10号文对派出国团组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办发〔1986〕3号《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发〔1987〕21号《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二、派出团组任务必须具体明确,讲求实效。

  1.没有实质内容或重复考察的团组,不得申报派出。

  2.凡通过函电或由我驻外机构办理的具体事务,不得派人出访。

  3.凡列入国家暂停进口设备项目,已引进类似设备和生产线的项目,只进单机设备的项目,不得组团派出。

  三、派出团组人员必须精干内行。

  1.出访团组要坚决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人数要少,非专业人员比例要适宜。

  2.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出访。

  3.为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再安排出国。

  4.局属高校领导出访,按(88)教外办字第367号文件规定办理,事先需报局批准。

  5.凡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应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干部不另组团参加。

  6.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进修、培训人员,需经考试,必须具备外语听、说能力,不搞无原则照顾搭配。

  7.局领导出国,由外事局办理与我驻外使馆联系及报国务院审批事宜。

  四、严格控制经费使用及出访时间。

  1.局机关及挂靠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所需外汇,均需由党政干部出国用汇开支。

  2.党政干部出国实习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国际展览会及利用贷款出国发生的外汇开支,不属于党政干部出国用汇范围。

  3.如企业单位借调党政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出国,其费用包括外汇、人民币由企业负担。

  4.外事局要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党政干部用汇计划,本着量力而行,保证重点,不得突破的原则,结合局出国计划的实际,统筹安排,妥善使用。

  5.组团单位在编报计划时,出国费用必须首先落实。

  6.各出国团组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如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等,一律不予核销,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认真履行出访计划的报批手续。

  1.要按照《出国计划表》及《出国团组、人员申请表》详细填写出访任务,经费来源,出访国家、地区、时间、往返路线及人员构成等情况。如系技术改造项目,应注明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填写不下,可附必要说明,填写不全,说明不清者,其出国计划不予审批。

  2.每年12月份审批第二年出国计划,每年6月份审批下半年补充出国计划,各单位需提前一个月报送计划,如有紧急重要出访任务,可以说明情况,在出国前二个月专案报批,报批后一个月内下达。

  3.批准的当年出国计划,跨年度后,一律无效,如需结转第二年度执行,需提前向我局外事局行文备案,说明理由。

  六、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工作。

  1.出访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追加顺访国家、地区,不得延长出访时间,不得无故改变前往国别和路线。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时,必须重新报批。

  2.凡去美、英、日、法、西德、瑞士及苏联、东欧各国团组,各派出单位必须在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

  3.对出访日本的经贸团组,必须在出访前一个月报经贸部和外交部备案,同时抄告我驻日使馆,待经贸部、外交部同意后再决定派出。

  4.组团单位必须组织出国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外事纪律。各级领导必须以身做则,遵守纪律,注意节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发现不遵守外事纪律的现象(组织、保密、财务纪律等),都应及时如实上报。

  七、加强出国工作的监督检查。

  1.纪律检查、监督等部门对出国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2.人事、外事部门,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除对出国人员进行政审外,还应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对团组的人员构成进行审查。

  3.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出国用汇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4.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每年年底要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计划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等行文外事局,以便汇总情况,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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