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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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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发〔1974〕132号
1961年3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1年第4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一年/第4号

国务院转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文化部、卫生部、中国科学院:

国务院同意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古脊椎动物化石是珍贵的古生物实物资料,在学术研究上具有重大价值。为了防止破坏,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有关各地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六一年三月十八日


抄:文教办公室、商业部。

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

(摘录)

国务院:

……

古脊椎动物化石,是地质工作者鉴定和对比地层、了解地球历史的重要根据,是生物学家、古生物学家和人类学家研究动物和人类起源、发展历史及其规律的珍贵材料,同时,也是群众学习并认识自然和人类历史及其发展规律,建立唯物主义宇宙观的实物资料。化石的形成需要数十万年,乃至数千万年的时间,它们在地层中的分布和埋藏数量有一定的限度,而且越是接近地表面,可以采集到的部分,数量就越少。因此,世界上各科学较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保护化石的法令。

我国是世界上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较为丰富的区域之一。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化石的保护极为重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国务院曾在一九五三年和一九五六年先后发布指示,指出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在科学文化上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注意保护。大部分地区都根据这些指示,加强了化石保护工作。但在少数地区仍然存在一些缺点,化石被破坏的情况仍不断发生,如不予以制止,则若干年后,有关的科学机构、博物馆、学校将无足够的化石作为研究、教学和陈列的标本材料,供医疗应用的“龙骨”、“龙齿”也将断绝来源。为了加强对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少数在学术研究工作上有重大价值的化石丰富地区(如内蒙古自治区的乌兰察布盟锡拉木伦河区域,山西的榆社、武乡、保德等县,山东的临朐、莱阳和云南的禄丰、宜良等县),划为“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区”。在保护区内,除科学研究,并经有关领导批准者外,都不许挖掘化石。具体保护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会同中国科学院分院和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研究所或其工作站选定,选定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对保护区内和周围的群众要经常进行宣传教育,要依靠群众做好保护化石的工作。

二、请卫生部门注意掌握使用“龙骨”、“龙齿”。在一般处方中尽量少用或不用,药材经营部门应逐步减少收购量和适当降低收购价格;科学研究部门在采挖时,应将零碎的无研究价值的“龙骨”、“龙齿”按照收购牌价全部售给药材经营部门,以供药用。

三、在古脊椎动物化石较丰富的地区,有关部门要注意向群众讲授一些有关的知识,教育群众在发现化石之后,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得到这方面的报告以后,及时通知文化和古生物科学研究部门,请他们鉴定有无学术研究价值,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为了有效地配合和加强化石的保护工作,满足各地文化部门和博物馆古生物部门发展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要重视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和保管,在化石藏量特多的地区,如条件允许,还可培养一定数量的业务干部专司此事。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应在业务上给予协助。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参照办理。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六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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