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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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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5〕39号
1995年6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淘汰

平锅盐生产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5〕39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处理平锅盐有关问题的请示》(国经贸经〔1994〕768号)及补充意见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关于限期淘汰平锅盐生产的意见,先采取限产、转产措施,限期到1996年底前全面禁止平锅盐生产,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生产的平锅盐,要加强管理,严禁进入食盐市场,这项工作由有关省人民政府负责。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据此研究具体意见,通知有关地区、部门,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同意关于依照法律程序,加快《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卫生标准》等相关行政法规的制订或修订工作的意见,明确禁止平锅盐生产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关于江西省禁止平锅盐生产善后处理的意见,请你委负责督促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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