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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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国办函〔2003〕31号
2003年4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年/第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的复函
国办函〔2003〕31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何厚铧先生:

  2003年3月13日《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船舶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舶登记,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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