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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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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1〕71号
2011年7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

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1〕7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豫政文〔2009〕17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开封市是河南省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2819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65700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12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4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6平方公里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中部地区,要加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引黄灌溉系统,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引导产业用地集中布局;南部地区,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整理和开发,增加耕地面积,合理配置各类建设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从严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中北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水土资源优势,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保障中小城镇合理发展用地;北部地区,要在不影响黄河行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利用黄河滩地,增加耕地面积,同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田抗旱除涝能力,保障黄河滩区内的村庄及工矿企业向大堤以外搬迁用地,引导人口合理集聚。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开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市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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