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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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13号
1990年3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提高我区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紧急报告》(宁政发〔1990〕2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区适当提高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但你区中小学杂费的调整幅度过大,应适当降低。具体出台时间,可在今年秋季开学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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