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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呼和浩特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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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呼和浩特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8〕118号
1988年9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设立呼和浩特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8〕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在呼和浩特设立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呼和浩特海关(副厅局级)。

二、人员编制八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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