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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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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的批复
国函〔1995〕32号
1995年5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的批复

国函 〔1995〕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是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生银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融通资金,主要为民营工商企业服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民生银行可逐步设立分支机构。

  请你行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的筹备工作,待筹备工作经你行验收合格后,再批准其开业。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五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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