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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江苏省进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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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江苏省进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
国函〔1993〕106号
1993年7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进行

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

国函〔1993〕10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再次请示》(苏政传发〔1993〕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从一九九三棉花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

  二、试点期间,继续实行棉花合同定购,要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购价格、标准和优惠政策向农民兑现。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后,可以适当放开棉花收购价格和经营,但要按照今年三月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国家棉花调出和出口任务,价格和质量标准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三、要努力按照规范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建设棉花批发交易市场,逐步完善棉花市场体系。对进入棉花批发交易市场的棉花经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

  可以进行棉花供需直接挂钩和产销联合等方面的试验,探索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途径。

  四、要建立健全地方棉花储备制度和棉花风险调节基金。五万吨地方棉花储备,可视生产和供需情况分步到位。棉花风险调节基金来源,由你省按照国家规定统筹解决。

  五、要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质量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棉花质量监督保证机制。

  六、关于棉花进出口经营权试点问题,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七、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全局,你省作为全国改革的试点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把此项工作认真抓细抓好。关于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你省要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对你省的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积极给予支持。

  一九九三棉花年度结束后,请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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