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銷湖南省南岳县設立衡东县和汨罗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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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撤銷湖南省南岳县設立衡东县和汨罗县的决定
1966年1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六年/第一号

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6年第1号

(一)撤销南岳县。将南岳县的行政区域划归衡出具。

(二)設立衡东县,以衡山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衡东县的行政区域。

(三)設立汨罗县。以湘阴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汨罗县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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