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产品税问题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产品税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6〕83号
1986年6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征收电力建设

资金产品税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6〕83号

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并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人民政府:

  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免征电力建设资金产品税的报告》收悉。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和上海市为征集电力建设资金而提高工业用电价格所得收入须按规定缴纳产品税。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