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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沈阳市、南京市建立台湾科技工业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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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沈阳市、南京市建立台湾科技工业园的批复
国函〔1995〕87号
1995年9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沈阳市、南京市

建立台湾科技工业园的批复

国函 〔1995〕87号

国务院台办、国家科委:

你们《关于在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台湾科技工业园的请示》(国台文〔1995〕1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各建立一个台湾科技工业园,其面积、规模不宜过大,由你们严格审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两个台湾科技工业园均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

三、请你们按上述精神办理并函复辽宁省、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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