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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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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批复
国函〔2024〕74号
2024年5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国务院关于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批复
国函〔2024〕7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应澳门特别行政区请求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24年5月31日零时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二、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的总面积为3700.178平方米,包括陆地1439.130平方米和海域2261.048平方米。 (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坐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坐标
坐标编号 X坐标 Y坐标
1 2457798.675 38453680.696
2 2457789.881 38453702.725
3 2457763.462 38453768.903
4 2457723.685 38453697.374
5 2457723.624 38453697.265
6 2457727.819 38453688.838
7 2457734.435 38453682.117
8 2457741.868 38453678.169
9 2457750.139 38453676.436

注:1. 坐标系统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8度带)。

2. 坐标1、2、4、5、6、7、8、9依次连线形成的封闭区域构成陆地部分,坐标2、3、4依次连线形成的封闭区域构成海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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