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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我国限飞香港地区航线的航空口岸增飞澳门地区航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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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我国限飞香港地区航线的航空口岸增飞澳门地区航线的批复
国函〔1995〕112号
1995年11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我国限飞香港地区

航线的航空口岸增飞澳门地区航线的批复

 
国函〔1995〕112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建议将对港开放航空口岸扩大至澳门的请示》(民航总局〔1995〕3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目前我国内地限飞香港地区航线的航空口岸增飞澳门地区航线,由我国籍飞机飞行。

二、原则同意澳门航空公司由澳门飞我国内地航空口岸,具体事宜由民航总局商有关部门在航空协定谈判中确定。

三、今后审批我飞香港地区航线的航空口岸包括飞澳门地区的航线。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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