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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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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
国发〔1987〕110号
1987年12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87年第30期:[1]

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调整。”现修改为:“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于年终结帐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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