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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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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6号
1993年1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建设宜昌民用机场的请示》(鄂政发〔19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宜昌市黄龙寺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起降波音737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八千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措解决。

三、新机场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管理使用,中国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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