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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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來電所稱某甲訴訟標的,既係請減糧賦,另定分配方法,自屬行政範圍,普通法院未便受理,惟如以首事假行政處分侵害私權為理由,請求損害賠償,則仍屬民事訴訟。